男子與醉酒後的弟媳發生性關係,獲刑四年,丈夫因無法接受與其離婚

女子醉酒與丈夫親哥哥發生了性關係後,誤以為是丈夫所為。兩天後,女子才得知當天丈夫沒在家,報警後,警方查出嫌疑人。被強姦兩天後才報警,還能定罪麼?這對夫妻還能過下去麼?

案發在河北石家莊。女子畢某今年36歲,與丈夫結婚後育有一子。夫妻二人各自有穩定的工作,生活過得平淡,但卻很幸福。可兩口子的幸福生活,卻因畢某的一次醉酒而改變。

2016年11月12日晚,畢某同事過生日時,其因大量飲酒而導致醉酒。女同事將畢某送回家中等其入睡後才離開。晚上22時許,畢某丈夫的哥哥古某,因到其家中取東西時,發現畢某醉酒昏睡。

古某見色起意,趁畢某醉酒無意識時與其發生了性關係。次日早上10時許,畢某酒醒發現只穿底褲入睡後,誤以為是丈夫所為,故不以為然,並將換洗衣褲放進洗衣機後,出門上班。

11月14日晚,丈夫從父母處接了兒子回到家中,與妻子吃飯時,說起其12號晚在值班室的一些瑣事,引起了畢某的注意。原來當天晚上丈夫因加班,故沒有回家。畢某發現不對後,隨即報警。後警方透過影片監控,初步鎖定古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並依法對其傳喚,古某到案後,拒絕承認有與畢某發生過性關係。

男子與醉酒後的弟媳發生性關係,獲刑四年,丈夫因無法接受與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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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大家都知道,房外有監控,房間內是沒有監控的,更加沒有證人。所以要證實嫌疑人是否有強姦行為,除了要證明女方是醉酒外,還必須要有男方關鍵性的證實。也許古某正因如此,就一口否認與畢某發生過性關係。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趁女方醉酒無意識處於無法抗拒狀態時,在未經女方允許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屬於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依法應以強姦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正如前面所說,本案的關鍵在於能否證實畢某當時是否屬於醉酒狀態和古某有無與其發生過性關係。後經警方調查走訪取證後,得出以下結論:

1、根據當天影片監控與送畢某回家的女同事證言,證實當晚畢某已呈醉酒狀態,並由兩名女同事攙扶至家中入睡後,女同事才離開的。

2、根據監控顯示,畢某女同事離開後,到次日畢某上班時,只有古某一人進入過畢某家中。

3、案發當晚畢某所穿內褲扔入洗衣機中後,還未清洗,故從中提取到古某的生物資訊。

據此,警方認為古某有強姦嫌疑,並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檢方以強姦罪追究古某的法律責任。最後,法院認可警方、檢方的結論,並以犯強姦罪,對據不認罪的古某從重處罰並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古某的行為給畢某及其家庭造大了巨大的傷害。畢某的丈夫因無法接受妻子被親哥哥強姦過,故對此耿耿於懷。雖然丈夫沒有明說責怪妻子,但最後,二人還因感情破裂,由丈夫一次性補償妻子30萬,兒子歸丈夫撫養為條件,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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