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履行“夫妻義務”, 妻子是否違法?

“蘇曉婷,你怎麼可以這樣,咱們已經結婚半年多了,每次你都是拒絕,對我不滿你倒是說啊,用得著這樣嗎?”劉強激動地質問道。

“沒有什麼不滿,只是我們之前已經說好了,這事得慢慢來。”蘇曉婷不耐煩地對劉強說。

劉強思來想去覺得,自己已經忍了半年之久了,無需再忍,一氣之下就報了警。那麼蘇曉婷的這種行為是否違法呢?

妻子不履行“夫妻義務”, 妻子是否違法?

一、案例回顧

劉強已經26歲了,在家做一些小本生意,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開始覺得劉強是時候該考慮一下結婚的事,就透過親朋好友給劉強介紹了相親物件。

一開始劉強並不是很樂意去相親,只是為了不讓父母失望,每次劉強按時按點的去赴約。

就這樣劉強相了幾次親都沒有入眼的,並且劉強對自己父母表明了態度,目前還沒有結婚的想法。

聽過劉強的話,父母也妥協了,就沒有給他安排相親,但是父母告訴他儘量早點去考慮這種事。

劉強心裡很明白,父母跟他說的這些,只是他現在已經心有所屬了,在一起時間不久,還沒有足夠多的瞭解,所以結婚的事想先放放再說。

劉強和蘇曉婷是再一次聚會認識的,當時蘇曉婷是劉強同學的閨蜜,兩人第一次見面就對彼此有所好感。經過同學的撮合兩人有了彼此的聯絡方式。

在此期間兩人也見過好幾次面,慢慢地兩人熟悉後,在同學的幫助下,劉強鼓起勇氣跟蘇曉婷表白了,很快兩人就確定了情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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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談了四個月後,雙方也見過父母了,只是劉強父母不同意劉強跟蘇曉婷結婚,原因卻是門不當戶不對,還有就是兩人彼此都不是很瞭解,以後難免會出現矛盾。

可是,劉強根本聽不進去父母的話,執意要和蘇曉婷結婚。父母見勸說無效,沒辦法,只能隨劉強去。

出於無奈之下,劉強和蘇曉婷如願以償的結婚了,只是結婚當天卻發生了一件讓劉強很難接受的事。

結婚當天原本是應該高高興興的,只是成婚當晚,處理好所有事的劉強興高采烈地正要和蘇曉婷辦正事時,蘇曉婷卻拒絕了劉強。

“劉強,我…想跟你商量個事,我們現在雖然已經是夫妻了,只是認識時間不久也不是對彼此很瞭解,況且現在我們都要忙於工作,目前還不太適應,咱們緩緩再說好嘛?”蘇曉婷對劉強說到。

此時的劉強覺得身上澆了一盆冷水一樣,他怎麼也沒想到會等到這個回答,緩了一小會兒才明白過來蘇曉婷所說的話。

“那好吧,我同意你說的,我可以等你。”劉強強裝鎮定地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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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就這樣兩人生活了半年多,雖然對彼此都是很好,但是劉強也沒有放棄自己所想的。

在此期間,劉強也要求過蘇曉婷,之前還是一次又一次地拒絕,為了兩人不鬧矛盾,劉強還是妥協了。

這天七夕節到了,劉強為蘇曉婷準備禮物並且做了一桌子的飯菜,想讓蘇曉婷高興高興。

到晚上蘇曉婷回家後看到劉強為她做的這些,也很感動,兩人邊吃邊聊順便喝了點酒。

於是,劉強趁著這個機會,覺得晚上要求下蘇曉婷,應該會答應他。可不曾想,正要準備辦正事時,又再一次遭到了蘇曉婷的拒絕。

然而,劉強聽到是同樣的回答後,瞬間失了心情,忍無可忍一氣之下報了警,說要控訴蘇曉婷的這種行為。

隨後,兩人來到了警局。經過警察一系列的瞭解後,最終准予讓兩人離婚處理。

妻子不履行“夫妻義務”, 妻子是否違法?

二、那麼蘇曉婷的這種行為是否屬於違法呢?

在相關條文中: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之間互相享有配偶權,而配偶權的核心就是夫妻發生關係的權利,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而且配合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

結婚就意味著夫妻雙方共同選擇了同居的權利義務,如果不願承擔此項義務,當事人可以選擇不結婚。

法官判定:

雖然兩人是夫妻,但是隻有“名”並沒有做到“實。”然而兩人的感情基本也跟薄弱,相互不是很瞭解,

因此,准予兩人離婚處理。

雖然兩人是合法夫妻,但是並沒有最後一步的關係發生,所以說,即便蘇曉婷婚內沒有履行“夫妻義務”這種行為雖有不妥,但是也構不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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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那麼最後是怎麼判定的?

法官表示:

兩人認識只有四個月時間,在這四個月期間,兩人對於彼此生活習慣以及很多方面都不是很瞭解,就倉促結婚。在這種情況下結婚後,也沒有完全接納彼此,相互體諒。

因此,在法官的仔細瞭解以及斟酌後,給出來判定,既然兩人都不妥協,那就准予離婚處理。

就這樣,劉強和蘇曉婷不到一年時間就離了婚。為此,劉強也後悔當初沒有聽父母的話,反而鬧出這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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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寫在最後

婚姻不是過家家,既然你選擇了婚姻就該履行應有的義務。如果說,還沒有確定好,以及沒有足夠的瞭解對方的話,那就不要急於結婚。

在婚姻中,難免會遇到矛盾,但是這需要兩人互相理解互相體諒才能很好地化解,不要到最後像劉強和蘇曉婷一樣的結局。

對於此事你怎麼看?都來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