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史記 | 若回秦漢做「贅婿」,命運將會非常悲慘

短史記 | 若回秦漢做「贅婿」,命運將會非常悲慘

作者丨言九林

編輯丨吳酉仁

說一說秦漢時代的“贅婿”。

與今人不同,在當時的皇(王)權眼裡,贅婿基本等同於社會渣滓

比如,按雲夢秦簡《魏戶律》裡的規定,贅婿在魏國是不能立戶的,也就是不允許擁有自己的土地和住房;贅婿也不能做官,而且是包括兒子和孫子在內,三代不能做官。

秦國(代)的情況也是如此。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派五十萬大軍出征嶺南。這五十萬大軍,便主要由“嘗逋亡人、贅婿、賈人”構成。“嘗逋亡人”指的是曾做過流民與野人者,這類人有擺脫國家戶籍控制的前科,屬於“不合格百姓”;賈人就是商人,秦王朝以耕戰立國,商人一直是政府嚴厲打擊的物件。贅婿與這兩類人並稱,被秦王朝列入炮灰第一梯隊,可見其地位之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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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像

漢代的情況也是一樣。《漢書·貢禹傳》中記載,漢文帝時,商人、贅婿與貪贓之吏,“皆禁錮不得為吏”,也就是不許進入國家公職部門。贅婿這個身份,還會被政府標註在戶籍檔案裡,成為自己和後代永遠抹不掉的汙點。

天漢四年(前97),漢武帝派李廣利率軍進攻大宛,這支軍隊是透過“發天下七科謫及勇敢士”組織起來的。

所謂“七科謫”,是秦代(國)便有的制度,指的是七種優先順序炮灰,贅婿恰在其中

。這七種炮灰分別是(有先後順序):

(1)吏有罪者。

(2)贅婿。

(3)商人。(4)曾做過商人者。(5)祖父母做過商人者。(6)父母做過商人者。(7)閭左。

按當時的徵發規則,需要炮灰時,優先抓(1)(2)(3);這批人抓完了還不夠,便開始抓(4);(4)抓完了還不夠,便開始抓(5)(6);前六類都抓乾淨了,就派人“入閭取其左”,進到里巷徵發所有住在左側的男丁。所以,

不難想象,當秦二世開始“發閭左適戍咸陽”、繼而引發陳勝吳廣起義時,天底下的贅婿早已被當成炮灰徵發得乾乾淨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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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武帝像

贅婿在秦漢時代的這種遭遇,是

“空前絕後”

的。

所謂空前,指的是此前並無贅婿之風——據任乃強的考據,周代社會不存在贅婿之事,要到“戰國末期乃有贅婿出現”。所謂絕後,指的是後面的魏晉南北朝與唐宋元明清,雖也存在贅婿,雖然贅婿也會被社會看不起,但他們的命運,卻遠沒有秦漢時代這般悲慘。比如詩仙李白,他的一生當中,便兩次做過贅婿,且在《上安州裴長史書》裡明言“許相公家見招,妻以孫女”,毫不避諱對人談起自己的贅婿身份。宋代的贅婿可以部分繼承家庭財富,與妻子離婚時也可以帶走自己入贅時的財產。元代法律對贅婿的約束,則主要聚焦於履行對岳家的養老義務。

於是,便有了一個問題:

為什麼秦漢時代,要如此殘酷地對待贅婿?

要回答這個問題,須先理解贅婿之風從何而來。前文提到,任乃強已有考據,認為贅婿之風始於戰國。此說與漢初政論家賈誼的看法高度一致——按賈誼的說法,

秦國的贅婿之風,與商鞅變法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其原文是:

“商君遺禮義,棄仁恩,並心於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

大意是:商鞅變法拋棄了禮義與仁恩,只想著汲取,搞了兩年,秦國的社會風俗就壞掉了。有錢的家庭,兒子一旦成年便要分家;窮困的家庭,兒子一成年便要去做贅婿。

為什麼有錢的家庭兒子一成年便要分家?理由很簡單,商鞅的變法令裡有一條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家中有兩個成年男性卻不分家者,雙倍徵收賦稅。兒子成年了,意味著父親加上兒子,家中有了兩個成年男丁。為什麼窮困的家庭兒子一成年便要去做贅婿?理由同樣很簡單:不分家,便要承擔雙倍賦稅;分家讓兒子另立門戶又沒有錢;唯一的辦法,便只剩將兒子送出去做贅婿。

秦國的贅婿風俗是這麼壯大的,其他國家的情況也一樣。

比如魏國。眾所周知,商鞅是由魏入秦之人,他在秦國搞的那套變法,主體部分便是從魏國的變法中移植過來的(嚴苛程度有區別)。所以,魏國也同樣出現了嚴重的贅婿之風。《魏律》當中不但有贅婿(包括寡婦召贅)不許立戶、不許擁有土地和房產的規定,還命令將領在率軍作戰時,不許體恤軍中的贅婿(將軍勿恤視)。法律裡寫入這些內容,自然意味著魏國的贅婿很多,不是個別現象。

這也是戰國時代的贅婿之風,與後世的贅婿之風最大的區別所在。唐宋元明清時代的贅婿,主要是家庭經濟能力所致;戰國時代的贅婿,卻是由各國的變法政策直接催生,

是民眾對政策的一種無奈規避

。而魏國也好,秦國也罷,都不喜歡這種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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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君書》目錄

之所以不喜歡,是因為這種規避破壞了變法的效果。

商鞅的變法令裡有這樣一條:

“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末利”指的是經商,商品流通有助於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但無助於給政府增加田賦(也就是糧食),所以要打擊。“怠而貧者”指的是從事耕作卻很貧窮之人,貧窮意味著糧食的產出有限,意味著政府的所得也有限,所以要打擊。“舉以為收孥”,則是指打擊的力度,要株連整個家庭,不但商人與窮人要被治罪,其家屬也要一併淪為官奴婢。

這道法令的核心目,顯然是為了驅使民眾更賣力地從事生產、為政府提供儘可能多的可汲取資源。而贅婿這種風俗的大規模出現,卻大不利於該法令的推行。窮人家的兒子跑去與富人家的女兒婚配,成為富人家的一員,等於

規避掉了變法令對“貧者”的打擊,削弱了變法令的威懾力

換言之,只有像打擊商人那樣全力打擊贅婿,將其列入炮灰的第一梯隊,才能更有效地震懾民眾,讓他們更賣力地耕作。

值得一提的是,《秦會稽刻石》上還有一則意味深長的律條:

“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大意是:殺掉作為贅婿的“後父”無罪。如此,便意味著贅婿在秦代,是一群既沒有政治地位(炮灰首選),也沒有家庭地位(殺之無罪)的可憐人。

這可憐的命運,僅緣於他們出身的家庭太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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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①(日)池田雄一著;鄭威譯:《中國古代的聚落與地方行政》,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66-368頁。②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74-175頁。③馬媛媛:《秦漢迫害“贅婿”原因再探討》。④任乃強:《周詩新詮》,巴蜀書社2015年版,第306頁。⑤刑鐵:《唐宋時期的贅婿和接腳伕》。收入《宋史研究論叢》第9輯,河北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78-493頁。⑥雷銘:《<儀禮·士昏禮>的文化學研究》,九州出版社2017年版,第208-210頁。⑦臧知非:《“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試析(兼談秦的“抑末”政策)》,《江蘇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8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