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有效無效?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有效無效?

每一個剛剛從事律師行業的人,一般情況下,首先接觸到的都是婚姻家庭糾紛。大致上又分為離婚糾紛和繼承糾紛兩部分。在處理婚姻家庭這一大類案件的律師實務時,我發現從律師的角度思考,與一般人的思維有很大區別。舉個例子來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擅自將婚後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另一方該採用何種手段進行救濟?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出發,可能會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代表著一人一半,那麼一方擅自做出的贈與,即便另一方不追認、不默許、明確的表示不同意,贈與部分也應當有一半是有效的。而在這個問題上,從一名律師專業的角度出發,卻是截然不同的結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處分行為全部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兩條法律規定的內容首先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其次對夫妻財產的處分問題作出了規定。在日常生活所需的範圍內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利決定。也就是說無須夫妻雙方意見一致就可以處分。非因家庭生活所需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則需要夫妻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這一關於共有財產處分的規定,同樣可以適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問題上。夫妻作為共同財產的共有人,一方即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這裡的“無效”是指部分共有人的整體處分行為全部無效,而不能認定為夫或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一半有效,處分對方的另一半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體現在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共同財產,夫或妻均對整體的夫妻共有財產擁有處分權,而不是一人可以處分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

由此可見,假如出現夫或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了他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要求受贈人返還全部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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