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被告人上訴反悔不再認罪認罰致量刑明顯不當的,應抗訴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被告人先認罪認罰“騙”個輕判,隨後又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此時檢察機關應該怎麼辦?該不該抗訴?——認罪認罰案件辦理中出現的這類被告人“反悔”問題,曾在司法實務界引起爭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12月20日)釋出訊息稱,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面規範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工作。《意見》對此前備受司法實務界關注的被告人反悔問題做了明確規定。

《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庭審中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瞭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確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人民法院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撤回從寬量刑建議,並建議法院在量刑時考慮相應情況。依法需要轉為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

第三十五條規定:“被告人認罪認罰而庭審中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核實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願性。被告人仍然認罪認罰的,可以繼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按照本意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告知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而直接作出判決的,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以違反法定程式為由依法提出抗訴。

第三十八條規定:“認罪認罰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人民檢察院不予調整或者調整後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裁定量刑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或者根據案件情況,透過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等進行監督。”

《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認罪認罰案件中,人民法院採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裁定,被告人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致從寬量刑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意見》共七章4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