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資訊知之甚少,不說給多少補償,拆遷戶該怎麼辦?

在拆遷中掌握資訊是非常重要的。當拆遷戶面臨拆遷時,對拆遷補償不滿卻往往不知從何處開始進行維權。明知政府在拆遷過程中涉及違法,卻無法掌握相關的證據資料的情況在拆遷戶維權過程中非常常見。

以下為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彤律師對於拆遷中資訊公開的相關法律解析,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拆遷資訊知之甚少,不說給多少補償,拆遷戶該怎麼辦?

政府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拆遷中的相關規定、辦公時間及人員、房產評估報告、補償方案、補償的物件等等,這些拆遷方都應該主動的向人民群眾做出具體的公示,如果不公開那就是屬於違法行為。但重要的是,如果拆遷方並沒有主動公開這些東西,那麼,拆遷戶一定要拆遷方公開這些內容。我們只有明確了拆遷的具體政策才能更好的維護我們的權益。如果沒公開,我們還可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拆遷戶申請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另外拆遷中政府的違法點大部分都可以透過申請資訊公開找出,再透過此程式所獲取的證據材料(如:行政機關怠於行使公告、通知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與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共同製造公告與公示的假證等違法行為),可以有針對性的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式,依法維權。這所帶來的直接後果並不是勝訴狀,而是政府的退步和拆遷戶主動權的掌控。因此,作為拆遷戶,其有權利結合個案情形,向有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這是獲取政府違法證據的關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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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答覆時間: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不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資訊知之甚少,不說給多少補償,拆遷戶該怎麼辦?

最後總結

資訊公開並不是拆遷戶維權的最終目的,而是一個必經的過程和取證的重要手段,拆遷戶維權過程中需要的很多重要資訊和材料都由此取得。透過資訊公開申請和後續的維權手段,給拆遷方施加壓力,迫使拆遷方坐到談判桌上進行協商談判,並給出更為合理的補償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