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不掉的婚姻登記,女子開婚姻證明發現名下3個結婚證卻無法撤銷

2020年4月,山東臨沂的一名女子(楊女士)因房產問題到民政部門開具婚姻證明,意外發現自己名下有三個結婚證。為了自證清白,女子曾到當地民政部門和法院請求撤銷被假冒的婚姻登記,均被駁回。2020年8月19日,女子向當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兩天後,當地檢察機構向當地民政局發出建議,最終成功解決了楊女士身份資訊被冒用的問題。

法律規定,請求確認行政行為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應當不予立案,所以法院駁回當事人起訴。那麼楊女士請求撤銷被假冒的婚姻登記就陷入了死迴圈,明明是婚姻登記機關把關不嚴,卻需要楊女士承擔重婚罪的不利後果,那麼楊女士該怎麼辦,被假冒的婚姻登記如何解決?

撤不掉的婚姻登記,女子開婚姻證明發現名下3個結婚證卻無法撤銷

(圖片來源於網路,聯絡侵刪)

一、關於法院為什麼不予立案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因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作出的時間為2001年3月19日,原告於2020年5月9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應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楊煥花的起訴。

二、面對假冒的婚姻登記如何解決

檢察機關提起檢察建議書糾正行政違法,把冒名的婚姻登記撤銷

。同時,行政機關做出相關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確認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確認無效:1、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2、行政行為沒有依據;3、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範依據;4、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5、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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