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權利也會“過期”法官提醒: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蘭州晚報訊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你是否知道討債的權利也會“過期”?近日,西固法院公佈一起案例,辦案法官用一句諺語提醒大家:“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當得知自身權利受到侵犯後應及時依法維權,不要因怠於行使權利而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欠債不還對簿公堂

孫某是蘭州一家建材供貨商,長期向楊某提供建築材料。從2018年開始,楊某以各種理由拖欠孫某的供貨款,金額共計33萬元。之後,楊某為了躲避債務,更換了自己的所有聯絡方式,孫某一直未能找到他。2019年12月,孫某得知楊某的兒子準備舉辦婚禮,於是趕到婚禮現場討債。為了不影響兒子的婚禮,楊某當著眾多親友的面,親筆出具借條,承諾一年內還款,並讓自己的兩位朋友董某和劉某為該筆欠款提供擔保,孫某這才離開。因為雙方關係已惡化到極點,楊某更不願意履行債務。2022年7月,討債未果的孫某將債務人楊某和兩位擔保人董某、劉某一併起訴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後,辦案法官很快找到本案的三名被告瞭解情況,三人對拖欠原告孫某貨款以及提供擔保的事實予以認可,但卻都拒絕還款,給出的理由是孫某的起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被告楊某認為,孫某起訴的欠款事實發生在2018年,如今已過去4年的時間,超過了訴訟時效;被告董某和劉某認為,他們提供擔保的時間是2019年底,距今已超過2年,在此期間孫某從未要求他們承擔保證責任,故該權利已經“過期”。

討債權利也會“過期”

討債的權利真的會“過期”嗎?辦案法官表示,要弄懂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訴訟時效,法律為了敦促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避免經濟關係長期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專門明確了訴訟時效制度。在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施之前,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民法總則實施後延長為3年。本案中,由於孫某與楊某的欠款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實施之後,應當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所以被告楊某才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但楊某不知道的是,法律在規定訴訟時效的同時,還明確了訴訟時效中斷制度。所謂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至於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法律規定了四種情況:一是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是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四是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孫某於2019年底向楊某主張債權,楊某於同日同意履行並承諾了一年的履行期限,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一年履行期滿後的2020年12月開始重新計算,故楊某提出的時效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至於擔保責任,本案中,被告董某和劉某為楊某的錢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屬於保證,是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由於二人的擔保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即2021年1月1日之前),根據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楊某向孫某承諾的履行期限為2020年12月,故孫某應在2021年6月之前要求董某和劉某承擔保證責任。在原告孫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保證人董某和劉某不用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終,西固法院判決被告楊某向原告孫某歸還拖欠的33萬元貨款,駁回了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