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廈門分行被責令改正 基金銷售業務存四項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30日訊 廈門證監局網站關於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建設銀行”,601939。SH)廈門市分行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廈門證監局發現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評估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時,未考慮投資者收入來源、債務等因素,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適當性管理不到位,個別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違反了《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四、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該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遵守本辦法有關報告、備案或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等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或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於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

經查,我局發現你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評估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時,未考慮投資者收入來源、債務等因素,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適當性管理不到位,個別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違反了《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四、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行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實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2年11月24日

建設銀行廈門分行被責令改正 基金銷售業務存四項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