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誤摔進汙水井 時隔一年半仍無法正常行走

西安女子誤摔進汙水井 時隔一年半仍無法正常行走

西安女子誤摔進汙水井 時隔一年半仍無法正常行走

沒蓋井蓋,她不慎掉入商業街汙水井,致右腿脛骨骨折一年半未痊癒,如今卻仍不知責任究竟誰來負。

吃頓飯卻摔進了汙水井  被診斷脛骨骨折一年仍未治癒

李女士今年58歲,2021年3月12日,丈夫前往西安市小寨附近處理私事,李女士便獨自一人來到位於小寨路國際貿易中心右側,一條名為“國貿商業街”的美食主題街吃飯。李女士的微信付款時間顯示,她於中午11時26分吃完飯走出飯館,卻沒想到剛出門就掉進了門口未蓋井蓋的汙水井中。“我看到附近在施工,上面有汙水不停地往下滴,只注意抬頭防汙水,沒注意腳下,一腳踩空便卡在了汙水井口。”

李女士說,汙水井附近並沒有圍擋和任何施工提示,她摔倒時由於右腳卡在了井裡,整個人並沒有直接掉進井底,上半身仍然露在井外。“附近施工工人發現我摔倒後,又找了幾個人才把我從井裡拉上來。”

隨後,李女士被現場自稱是“中建公司”的施工工人攙扶至附近的椅子上休息,由於疼痛難忍,李女士要求現場施工工人送她去醫院。李女士說,聽到自己摔倒後,丈夫急忙趕來現場,中午1時許,兩名施工工人和丈夫帶著她來到西安交通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經過檢查,診斷為李女士右腿脛骨骨折,“當時醫生說右腿裡面還有骨頭渣,但是讓我回家保守治療。”

回家後,李女士便臥床休息了5天。“這五天白天晚上不間斷地疼,疼得睡不著覺。”李女士摔傷一直不好,家人又將李女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李女士說,住院治療十天花費了近五千元,長期住院費用太高承受不了,於是決定出院回家慢慢休養,但至今一年半的時間,李女士的右腿仍然腫脹、疼痛,無法正常走路,“沒辦法上班,也沒辦法出門,摔傷後已經嚴重影響了我的正常生活。”

美食街:不屬於管轄範圍,是出於人道主義關心

李女士回憶,由於不知道井蓋究竟由誰負責,出事後她和家人曾多次聯絡相關部門,負責國際貿易中心的零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告訴李女士,他們已經將美食街承包給了陝西喜物味道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物味道”),所以這一片區域不由他們負責。

李女士說,2021年3月23日,喜物味道聯絡李女士與她商談賠償問題。“他們當時說只賠付醫藥費,還是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其他的不進行賠償,可是這一摔我現在都沒辦法正常生活,我沒辦法接受。”

西安女子誤摔進汙水井 時隔一年半仍無法正常行走

由於長期未解決問題,無奈之下,2022年1月,李女士將喜物味道和零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當時正在此地施工的“中建公司”起訴至雁塔區人民法院。

12月7日,華商報記者見到了李女士。受傷已經一年半,但李女士仍然無法正常行走,也無法長期站立,她需要扶著腰、拖著右腿才能緩慢前行。李女士說自己坐輪椅一年多,有時候只能推著輪椅走,“躺在床上起不來,沒辦法只能把在外地的兒子都叫回來,照顧我的生活起居。”

7日下午5時,記者來到位於西安國際貿易中心右側通道處的美食主題街內,看到目前美食主題街內所有汙水井均有井蓋。記者聯絡到負責美食主題街的喜物味道負責人趙先生,趙先生稱,當時是由於政府提升改造,因此這條路當時正在施工過程中,附近也有施工標誌,按理說是不能讓行人透過的。

趙先生解釋,這個工程都是由“中建公司”負責,施工工人在施工的過程中將井蓋開啟,但是在井口放置了一個樁子,以防有人不慎掉入。“本身這件事跟我們沒有任何關係,出於好心,我們也派人將人家送到了醫院。”

西安女子誤摔進汙水井 時隔一年半仍無法正常行走

趙先生認為,雖然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但畢竟是摔倒在美食街門口,出於人道主義也應該給予一定的關心。“我也覺得很冤枉,本來是做好事,現在沒想到還把我們告了。”

律師:美食街、商場物業應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查詢發現,井蓋傷人已經不是首次。2020年12月24日,上海某通訊公司施工員龔某在一小區內施工作業時,將弱電井井蓋開啟,但未正確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且無人看管。陸某駕駛的電動腳踏車回家正好經過該路段,不慎跌入窨井內,經醫院診斷,陸某傷情為腦震盪,牙創傷症;2022年4月19日,瀋陽一名3歲男童,掉入深度達五六米的下水井,好在消防人員及時趕到,將其救起;6月18日下午六時許,呼和浩特市一名12歲左右的男孩在小區裡玩耍時,一不小心掉進了汙水井;而井蓋傷人出現事故後,責任究竟誰來付卻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

對此,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朱長江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朱長江認為,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朱長江建議,根據上述規定,美食街的負責人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放任井蓋未蓋的行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商場物業提供物業服務,作為商場的管理者,但卻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華商報記者 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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