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公海發生碰撞如何維權(律師信箱)

吳律師:

您好,我是一名外籍船長,我的船(巴拿馬籍)在公海行駛時,在預定航道內完成轉向操作,被另一艘他國貨船碰撞,當時我的船已經減速併發出訊號,對方應當預判我的船即將轉向但未及時減速導致碰撞,事故造成我方船體有部分損壞,貨物也有一定的損失,好在沒有人員傷亡。目前我的船已停靠到中國寧波,請問能否在當地法院起訴?我要注意什麼?

讀者  肯尼斯

肯尼斯:

您好!如果寧波為您船舶的最先到達地,您可以向寧波海事法院自由貿易試驗區海事法庭提起船舶碰撞糾紛之訴,具體為您分析如下。

■ 如何確定海事訴訟的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根據您的描述,碰撞發生在公海,且兩艘船非同一國籍,所以應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目前您的船到達中國寧波,如果寧波為您船舶的最先到達地,您就可以向寧波海事法院自由貿易試驗區海事法庭提起船舶碰撞糾紛之訴,其審理也將適用中國法律。

中國對海事海商案件實行專門管轄制度,專門受理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海事法院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法院為高階人民法院。

■ 起訴的注意事項

船舶碰撞糾紛屬於侵權類案件,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與一般侵權相同,由於船長和船員的不當操作導致受害人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船長、船員在國內外海域航行應遵守航海安全規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國際海上避碰原則》等,未遵守相關規則導致碰撞事故,則認定存在過失,這些規則也為事故責任劃分提供了法律依據。

首先要判明事故是由於一方還是雙方過失導致的,如果碰撞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一方,則雙方對損害後果互不負賠償責任。在起訴時,您作為受害方應證明以下幾個方面:侵權人存在過失、碰撞事實、損害後果及碰撞事實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您作為原告只能證明自己遭受損害,卻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過失,或雖然證明了被告有過失,但卻沒有造成實際損害,或過失不是造成損害的近因,則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不能成立。

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有關人員的詢問筆錄、航海日誌、輪機日誌、車鍾記錄、報務日誌、航向記錄、海圖、船舶資料等必要的原始文書資料。同時海安事故鑑定過程中還需要檢查船舶、設施及有關裝置的證書與人員證書,核實事故發生前船舶的適航狀態、設施的技術狀態等,另根據船舶、設施及其貨物損害情況等進行調查。

船舶碰撞不同於一般交通事故,經濟損失比較大,賠償和理算的規則也相對複雜,採取損失填平原則。損失理算您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請求侵權人賠償因船舶碰撞或觸碰造成的財產損失、船舶碰撞或觸碰後相繼發生的有關費用和損失、為避免或者減少損害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損失,以及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等,包括船舶價值損失、碰撞後產生的船隻維修費、裝置損失、貨物損失、運費損失、租金損失、船期費用損失、人員工資等。另外除本金外,您也可以主張利息賠償。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國際委員會秘書長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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