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昨天,所謂的國民老公、萬達的少東家王思聰,突然在網上大紅大紫,並霸佔了熱搜。

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據上海警方釋出的警情通報:1月4日凌晨4點40分,王某某、孫某苛、魏某某、餘某某等人認為在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拍照,遂要求陳某某不要拍照,陳某某稱未拍攝,王某某4人揮起老拳對陳某某就是一頓打。陳某某被打後立即報案,鑑定結果是鼻骨骨折、面部多處挫傷擦傷,構成輕微傷。警方依法對其中的王某某行政拘留7日,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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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聲稱該案件中打人的王某某,就是王思聰,然後還直接打電話到靜安公安局,結果被拒。該媒體又把電話打到王思聰的公司,對方直接結束通話了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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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該媒體在公號上釋出的文章名為《4人被暫緩行拘!“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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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家媒體新京報在昨天中午在其旗下的微博賬號“緊急呼叫”釋出影片,並設定了“權威人士稱上海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聰”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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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時間內150多家媒體跟進報道,話題閱讀量快速突破5億、持續位居熱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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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所以,你說王思聰這該有多火啊。

有媒體瀟湘晨報甚至於還發了篇充滿了嘲諷的文章開頭就說“別太把自己當“撕蔥”,稱“王思聰打人上熱搜了”。

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本來這事兒呢隨著王思聰的大火特火就了事了,接下來就看後續王思聰的複議結果了,或是上海警方撤銷處罰,或是王思聰被執行拘留。

一般而言,警方辦理涉及如名人、明星的案子,都會非常慎重,辦案質量那是追求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客觀的說,王思聰的複議大機率只能起到延遲拘留的作用,改變不了拘留的結果。

可是這時就有怪事兒了,有賬號開始炮製並炒作一個話題,所謂的“律師稱達成和解王某某將免於處罰”,聲稱是某地律師聲稱“通常司法機關會把和解作為解決方式之一,和解產生一般基於被告人的諒解,如果被告人對王某某進行諒解,達成和解協議,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很有可能免於處罰。”

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這個律師所說的有問題嗎?

如果單純從他講的涉及法律的內容當然沒有問題,可是如果放到這個案子裡,就有問題了,而且問題頗大,有很強的蹭熱點、帶節奏意味。

事實上,評論區就是一片的“有錢人真好”、“有錢人有特權”之類的評論。

可是,事實上是如此嗎?該案還可以調解嗎?

韜哥這裡就透過法律條款來分析一下。

一、關於對王某某行政拘留7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所以對王某某的行政拘留7日,罰款500元的處罰雖然沒有頂格,可卻是合適的。

二、關於複議和執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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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則規定了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被處罰人或其親屬要提出擔保人或交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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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王某某在申請了行政複議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而且在韜哥看來,如果王某某是王思聰,那麼上海警方要王思聰提出

擔保人的可能性更大。

三、關於調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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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有更具體的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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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列舉了不適用調解處理的七種情形。

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嚴格上講,只要沒有上述這7種情形,公安機關當然是可以調解的。

那麼,這是不是就意味著律師所說的“達成和解就可免於處罰”呢?

當然不是,因為還有特別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

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下面重點來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者自行和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後,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

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重點在於最後一句話:

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那麼,如果本案中的王某某就是王思聰的話,假設王思聰在給了被打的陳某某一大筆錢的話,王思聰是否就能逃掉公安機關的處罰呢?

當然不能,原因很簡單,是因為上海警方已經對王思聰作出了行政處罰,這時即使和解也不影響對王思聰的拘留與罰款處罰,即王思聰還得老老實實接受拘留。

這馬上要過年了,複議結束之後,看時間王思聰是恰恰要在拘留所裡過年了。

王思聰打人被處拘留,複議、和解就能免處罰麼?

最後,也對被打的陳某某提個建議,王思聰是不差錢,錢給你的少了你會不同意,可是錢你要的多了,小心被反告了敲詐勒索哦!

畢竟,你再和解,王思聰最終還是得進拘留所。

所以,你說說什麼“達成和解就可免於處罰”的,是不是在使壞、帶節奏呢?

釋出於: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