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銀行卡後取了20000塊,男子思索再三想找失主,鷹潭警方:行為構成犯罪

我們都知道,撿到別人遺失物品後歸還失主,這是一種美德。前不久,江西省鷹潭市民宋先生在下班路上撿到了一張銀行卡。雖然,他後來將從銀行卡里取出的2萬塊錢送到了派出所,不過,警方還是認定他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

撿到銀行卡後取了20000塊,男子思索再三想找失主,鷹潭警方:行為構成犯罪

11月初的一天,宋某下班回家路上,在鷹潭市天潔路撿到一張銀行卡和200塊錢現金。巧合的是,銀行卡上還綁了一張寫了一串數字的小紙條。

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偵大隊民警 詹文超:宋某回去之後,就帶著銀行卡去銀行試了一下紙條上的6位數字,確實是銀行卡的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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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先後分四次從這張銀行卡上取出了2萬塊錢,回到家中,宋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後,勸誡宋某將錢存回卡中。

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偵大隊民警 詹文超:他老婆告訴他,這個行為有點不當,不應該取這個錢,他就想把錢存回銀行卡里面去,但是在ATM機上,銀行卡被吞掉了。

撿到銀行卡後取了20000塊,男子思索再三想找失主,鷹潭警方:行為構成犯罪

銀行卡被吞,錢還不回去,宋某帶著錢去了派出所。

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偵大隊民警 詹文超:他意思是想把錢歸還給失主,看看派出所能不能找到失主,但是他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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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早在2008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就“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 的問題進行了批覆,認為該行為屬於《刑法》第196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民警認為,宋某主動將錢送到派出所的行為還是值得肯定。

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偵大隊民警 詹文超:最後,我們給宋某取保候審的一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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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曾先生告訴記者,他原本是要把銀行卡和現金送給侄子作為讀書的花銷。怕侄子不記得密碼,所以就把密碼寫在了紙條上,和卡放在了一起。由於銀行卡等物品和手機放在一起,曾先生在拿手機時,卡掉到了地上。當他發現銀行卡遺失後,雖然及時進行了電話掛失,但還是晚了一步。

同期聲:失主 曾先生:掛失就來不及了,手機上就一直顯示少了5000元,共刷了4次,被取了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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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介紹,撿拾到銀行卡、信用卡等物品,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交到銀行或者公安機關。如果試圖取出卡里的錢,也許一個不小心就會構成犯罪。因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的最低額度是5000元,取出超過5000元就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