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專案開發中“民企開發、央企持有”的四種合作模式

在光伏專案的前期開發中,民營企業的決策靈活性,能有效提高專案開發效率,降低開發成本;然而,對於長達20年以上的專案持有環節,資金成本低、抗風險能力強的央企、國企則更具優勢。

在實際專案開發中,越來越多的的央企選擇與民營企業合作開發的模式,利用雙方各自的優勢;當民營企業開發、建成之後,由央企進行收購、持有。而在光伏專案正式開工之前,雙方已經就一些細部條款達成一致。

目前,這類“民企開發、央企持有”的合作模式主要有四種。

模式一:收購方控股專案公司母公司

合作前,合作方已成立專案公司,並在其上層設立了夾層公司作為股權合作平臺,收購方獲得平臺公司控股權,實現間接控股專案公司。雙方後續共同以專案公司名義開展專案開發。

這種模式的優點在於:

1)因股權合作平臺為專案公司的母公司,專案公司直接股東沒有變化,規避了倒賣路條的風險;

2)可達到進入即控股之目的,減少了後續整合的管理成本。

模式二:收購方參股專案公司

合作時專案公司已經成立,收購方在建設期以參股方式成為專案公司股東,在建成投產後成為控股股東。

通常情況下,收購方即使在建設期作為小股東,也會要求專案按照其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建設,並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

在合作方未設立專案公司母公司作為夾層公司的情況下,收購方以小股東的身份進入專案,未實質改變專案公司控制權,一般也不會被認為倒賣路條。

模式三:附條件的BT模式

該模式下,雙方事先約定專案後續收購價格或定價原則,並約定收購的技術和商務條件(如工程質量標準、需取得的行政審批檔案等),待專案建成且滿足約定條件,收購方收購專案部分或全部股權。

採用這種模式,直至專案建成後才對是否收購進行決斷,可以更加有效地隔離專案建設期的風險;但因為在建設期沒有任何股權形式的投資,對專案建設施加的影響比較有限。

模式四:承債式的BT模式

這種模式的基本框架及流程與上述“附條件的BT模式”類似,核心點在於: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為專案的EPC商,與收購方合作前即已與專案公司簽署EPC合同,將專案所有成本納入EPC中;建成後以接近零價向擬收購方轉讓專案公司股權,後續由收購方作為專案公司新股東承接專案公司EPC債務,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透過EPC款獲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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