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宇正當防衛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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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晚11時許,李某與在此前相識的女青年鄒某一起飲酒後,一同到達福州市晉安區某公寓鄒某的暫住處,二人在室內發生爭吵,隨後李某被鄒某關在門外。李某強行踹門而入,謾罵毆打鄒某,引來鄰居圍觀。暫住在樓上的趙宇聞聲下樓檢視,見李某把鄒某摁在牆上並毆打其頭部,即上前制止並從背後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李某起身後欲毆打趙宇,威脅要叫人“弄死你們”,趙宇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腳,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鄒某勸阻住,後趙宇離開現場。經鑑定,李某腹部橫結腸破裂,傷情屬於重傷二級;鄒某面部挫傷,傷情屬於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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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公安機關以趙宇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以趙宇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認定趙宇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福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定趙宇屬於正當防衛,依法指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對趙宇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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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對此不難判斷。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相關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少案件處理中存在認識分歧。司法適用中,要注意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對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作出準確判斷。

第一,防衛過當仍屬於防衛行為,只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本案中,李某強行踹門進入他人住宅,將鄒某摁在牆上毆打其頭部,趙宇聞聲下樓檢視,為了制止李某對鄒某以強欺弱,出手相助,拉拽李某。趙宇的行為屬於為了使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物件條件和意圖條件等要件,具有防衛性質。

第二,對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應當堅持綜合考量原則。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更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反擊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方式要對等,強度要精準。防衛行為雖然超過必要限度但並不明顯的,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本案雖然造成了李某重傷二級的後果,但是,從趙宇的行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過程、行為強度等具體情節來看,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趙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過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後欲毆打趙宇,並用言語威脅的情況下,趙宇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腳,導致李某橫結腸破裂,屬於重傷二級。從行為手段上看,雙方都是赤手空拳,趙宇的拉拽行為與李某的不法侵害行為基本相當。從趙宇的行為過程來看,趙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為是連續的,自然而然發生的,是在當時場景下的本能反應。李某倒地後,並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後繼續實施不法侵害的現實可能性。此時,趙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腳,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繼續實施不法侵害,並沒有洩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趙宇正當防衛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