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世上很多法律與己無關,自己不會觸碰,沒必要去學習瞭解。雖然也有一定道理,但閒暇之餘,學習瞭解一下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即便自己不會違法,但還可以教育別人,或認清這世界的一些紛紛擾擾之事。
第一,關於強姦的法律定義。強姦,又叫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婦女的意願(後來改為“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
第二,關於強姦的處罰。重罪!至少3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死刑,無緩期,立即執行。具體要根據情況而定。
第三,需要澄清的常見14個是不是強奸的模糊認識
1.大多數受害者都是被陌生人強姦的?
不!施暴者通常被是熟人、鄰居、朋友、同學、同事、師生、戀人,他們一般都是反複試探,反復觀察後實施的,很少有見色起意,立馬施暴的,尤其是對兒童和未成年人的強奸的。
2.只有女性可能遭到強姦?
不!強姦行為的受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性權利作為人們自然享有的一項權利,其主體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不同性別的強姦行為受害者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
不過,
我國現行法律中,男性強迫男性發生性關系,女性強迫男性發生性關系,在定罪名時,仍以
猥褻罪定罪。
3.遭到強姦的受害者也有錯?
不!強姦行為的發生絕不是受害者的錯,強姦行為的發生是由於強姦行為實施者違背受害者的意願進行性交行為,既便在強奸受害人過程中受到別人正當防衛,或暴力操作陰莖拆斷,興奮過度心肌梗死等,完全是
咎由自取的結果。
4.如果受害者不是處女,即使發生了性交行為也不是強姦?
不!無論受害者是不是處女,只要是違揹她的意願的性交行為就是強姦。任何違背當事人一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構成強姦行為,與其是否之前曾有過性交行為、是否是處女無關。
5.如果一位女性讓一位男性請他吃飯、看電影或喝酒買單,她就應該和他發生性交關係?
不!無論男女外出約會的花費如何,雙方都不應該以此為藉口發生強迫性交關係。性交行為的發生需要雙方明確的同意,一個親密的戀愛關係並不意味著可以擁有強制另一方進行性交行為的權利。
6如果一位女性同意和男性接吻、纏綿或愛撫,就意味著她已經同意和對方發生性交關係?
不!無論是什麼樣的性交行為,進行到何種程度,人人都有權對任一性交行為說“不”,且這樣的拒絕應該得到尊重。性交行為的發生需要雙方的同意,此處的同意既包括是否進行性交行為,也包括對方對於性交行為發生的方式、程度等的明確同意。
7.女性嘴上說著“不”,但其實心裡在說“好”?
不!沒有得到對方明確的同意,任何違背對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是強姦。戀愛關係中雙方對於性行為的發生、方式等問題都擁有決定權,性意願只能由當事人自主考慮和自願表達,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強迫。
8.女性穿著暴露,看起來性感撩人,就該被強姦?
不!受害者穿著、裝扮不能夠成為正當化強姦行為的藉口,受害人的穿著和打扮與侵害者的動機之間沒有直接關聯。在美國聯邦犯罪局的研究中表明,所收集到的強姦案例中僅有4。4%涉及由於女性穿著、容貌等因素造成刺激與挑撥,促使強姦行為發生。
9.當男性性喚起時,他們一定需要性交?
不!在生理上,男性性喚起後並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而且,即使男性在性興奮時,他們仍然具有自控能力
。
男性與女性在生理層面上同樣擁有性需求,且男性在性喚起後並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即使在性興奮時,男女雙方都保有自控能力,這種自控能力在種族、年齡、教育程度等因素中略微有所區別,但男女雙方確實同時都具有性自控力。
10.用酒灌醉女性、或使用毒品及其他藥品的方式使女性喪失清醒神志、沒有反抗的情況不屬於強姦?
不!強姦包括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具有強制性質的手段,用酒灌醉或者藥物使用、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都屬於強姦行為。
11.與未滿14週歲人員發生性關係,且對方體態發育成熟,並經同意,就不會構成強姦?
不!我國法律規定,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一律判定強姦。與對方是否同意,生長髮育是否成熟無關。
12.某婦女患不孕症,某醫生利用性交的方式幫其懷孕,就不會構成強姦罪?
不!構成,因為該婦女同意的只是治病。而醫生利用醫生心理或封建迷信矇蔽受害者,使其不能真正表達自己性交意思,醫生(不管大醫院專家還是江湖朗中、氣功大師)完成構成強姦。
13.自己與被害人沒有發生性關係就不會構成強姦?
不!由於你的直接或間接原因,導致被害人被強姦的,你也將構成強姦(從犯)。比如:西門慶一直糾纏潘金蓮魚水之歡,金蓮寧死不從。後來西門慶買通王婆,告知武大朗出差就打電話給西門大官人,王婆依言行事。西門慶上樓將寧死不從的潘金蓮姦淫。此時,王婆也構成強姦罪。此外,強姦未遂也屬未發生性關係,但仍與強姦論處。
14.強迫對方發生口交、肛交等行為不算強姦?
對滴!因為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性交”、“姦淫”僅指男性用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性行為,肛交、口交都不算性交。中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因此對於強迫女性肛交或口交的行為不認定為強姦,只能以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