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可否以消費者身份主張賠償

作者|盧昱芸律師

職業打假人可否以消費者身份主張賠償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重慶電視臺公益律師,人民調解員。座右銘:法律是你的黎明,而不是你的黃昏。

一、消費者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

假一賠三的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假一賠十的法律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職業打假人可否以消費者身份主張賠償

二、知假買假人是否可以主張權利(實務案例)

北京市某法院作出(2014)一中民(商)終字第08589號判決:

一審院認為,某某氏公司、某某氏第五分店應對其售賣的產品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雖某某氏公司、某某氏第五分店提出的宮某系以索賠和營利為目的、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的職業打假人,不具有法定消費者身份,以及某某氏第五分店售賣的涉案產品非過期食品等相關抗辯意見,但該院認為,首先,宮某是否多次在某某氏公司下屬分店購買相似產品,並基於產品已過期等事由要求某某氏公司進行十倍賠償等事實並非否認宮某消費者身份的事由,宮某的合法權益理應得到保護;其次,某某氏公司、某某氏第五分店雖主張宮某惡意欺詐,但其未舉證予以證明,亦未舉證證明宮某存在以過期產品替換未過期產品等掉包行為及不正當行為;第三,宮某提交的蛋白飲料實物、購物小票顯示之資訊足以證明宮某在某某氏第五分店購買涉案商品的事實以及所購買商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產品屬性;第四,某某氏公司在多次與宮某達成和解協議後,理應更謹慎的審查其所售賣商品之狀況,現仍出現銷售涉案過期產品的行為,應屬其未盡到法定注意義務,其應就此承擔法律責任,據此,該院對某某氏公司、某某氏第五分店提出的相關答辯意見均不予採信,由此認定宮某購買的蛋白飲料在購買日已超過保質期。依據我國食品安全法有關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某某氏第五分店作為涉案產品經營者理應嚴格遵守,現某某氏第五分店違反該項法定義務,宮某有權要求退貨、退款,故該院對宮某要求某某氏第五分店退貨、全額退還宮某支付的35元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某某氏第五分店對於宮某退還的涉案過期商品不得再次投入流通,應當予以銷燬。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某某氏第五分店作為銷售者對於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應當明知,現某某氏第五分店怠於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其應當知道銷售的食品超過保質期而不知道,故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宮某給付十倍購物款的賠償金,據此,宮某要求某某氏第五分店給付賠償金350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援。某某氏公司作為總公司,應與某某氏第五分店共同承擔以上法律責任。

職業打假人可否以消費者身份主張賠償

三、結語

1。知假買假的行為因購買者在客觀上未受到銷售者的欺詐,也不屬於正常的消費行為,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是無法獲得懲罰性賠償。

2。在食品、藥品等安全領域只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生產或者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利要求懲罰性賠償,是否為知假買假不作為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以上兩條為僅為一般規則,具體到個案時可能因案件客觀情況的差異而導致最終裁判結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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