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的案子,其實有先例

分分鐘看“襠下事”,全在這裡了

吳某凡這案子,最怕的就是,他的辯護律師把這事辯護成,宿,票,幼,女。在過往這種宿,票,幼,女案件裡,通常當事人只判5-7年。再加上他做汙點證人,和其他的減刑,可能最後坐牢就5年左右。

那麼吳某凣這個能不能辯護成宿票呢?票昌的幾個特徵,他還真符合。

吳亦凡的案子,其實有先例

1:不固定,不認識受害人。這個受害者都是他的團隊給他安排的。他不認識受害者,也不固定。

2:事後給錢了。從都女士的描述看,吳某每次睡了妹子後,都給錢作為補償了。都女士是,事後給了3萬清空購物車。

3:有中間人做拉皮條。吳某侵犯的女孩子,都是團隊去找來的,他沒有自主去找女孩子,並侵犯。所以,這個過程,很像是票客找皮條客要妹子,完事後給錢的這種票昌行為。

在這個過程中,吳某凣侵犯女孩子時,他是不知道人家是否滿14歲的。

他只是票昌了,只是不知道物件是14歲的妹子。把罪行的大頭推給團隊。

吳亦凡的案子,其實有先例

所以在這一點上,他好像也有減輕罪行的辯護點。

最後,真心希望法官能給予吳某重刑,讓罪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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