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土司制度的設立和廢除入手,探析明朝政府對雲南地區管理的演變

前言

雲南,即為唐宋時期的南詔大理國,當時在一段時間內屬於中原王朝的藩屬國。在唐朝時,南詔與中央王朝的關係不是很穩定,後來在吐蕃的慫恿下一度與唐朝在西南地區交戰,三次天寶戰爭即以唐朝的慘敗而告終,但是也一定程度上拖垮了南詔國,從此主動向唐朝求和。可以說,唐宋時期的雲南地區尚未屬於中原版圖。

明朝建立後,雲南地區始終屬於殘元勢力的控制區,朱元璋北上實現統一,但是對於雲南地區的平定卻還是頗費周折。在明朝建立後的十五年,雲南才正式被明朝平定,至此完成了統一全國的大業。但是此時雲南地區的政治、經濟結構比較混亂,並且明朝也正處於百廢待興的時期,因此明朝對於雲南地區的治理變凸顯了時代特徵和順應時代要求。

從土司制度的設立和廢除入手,探析明朝政府對雲南地區管理的演變

大理國疆域

明朝徹底統一雲南之後,便開始針對雲南地區的政治、行政區劃調整、經濟等多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治理和重構。但是由於當時統治集團重建的重點主要在國家的主要經濟區、政治區,也就是所謂的核心統治區域。雲南作為邊疆地區,在政治的管理上,明王朝則是繼承了元朝的統治特點,即以土司制度作為核心來治理,這樣既能減少當地大形勢的變動,實現因俗而治。

此外,國家形勢上還面臨著北元勢力的不斷侵擾,也就是說當時明王朝的統治並不是非常穩定,因此當時明朝的防禦重點主要在國家的北部邊疆,即長城以外。換句話說,明朝對雲南地區的統治並不是十分的強硬,畢竟國家軍事實力以及經濟實力有限,對於北方實行強硬的重點軍事防禦,相反,對於雲南地區也就實行了相對寬鬆、柔和的綏靖管理。

《明實錄》記載:“海外蠻夷之國,有為患於中國者,不可不討;不為中國患者,不可輒自興兵。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與遠邇相安於無事,以共享太平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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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聖寺三塔

設定都、布、按三司

明朝建立初期雖然在很多方面都沿襲了元朝的具體行政措施,但是這也只是國家建立初期的一般過渡形式,當統治穩定之後,新的統治集團必然會按照國家發展、形勢變化以及統治階級利益的需要去制定新的國家政策和統治方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徹底地將地方治理完全收歸中央,確保地方社會的最大穩定,避免出現大規模的動亂和割據情況,這對於國家穩定以及統治的維護甚為關鍵。

因此,明朝建立初期雖然短暫繼承了元朝的統治方式,但是很快便制定了新的行政建制,即將元朝統治各省最高機構中書省改為了三司制,分別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掌一方之政務,統轄基層的各府、州、縣司。都指揮使司,司掌一省軍政、管理各衛所軍隊和屯田。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掌司法和監察工作,派副使前往各府、州、縣分道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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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宣布政使司遺址

這種行政建制的改革凸顯了明朝統治集團的需求以及分權的思想。將原來一省的行政、軍事、財政大權集中在中書省的局面徹底打破了,實現了三司分權,地方各省的行政、軍事、財政大權分別掌握在對應的三司長官手裡,而三司又分別對應中央各部,統一聽命於最高統治者皇帝的意志。這在徹底改變了之前地方治理尾大不掉之局面的同時,將地方的治理權徹底收歸中央,皇權得到不斷加強。

《明史》記載:“置雲南都指揮使司,同時設雲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領各府、州、縣司。更直雲南布政司所屬府、州、縣,為府五十有二,州六十有三,縣五十有四,蠻部六”。

為了加強對雲南地區的統治,太祖對雲南、四川省級轄區進行了比較大的調整,這相當於跨省的調整。具體調整方案就是將雲南建昌府的八州,瀘沽、北社、中三縣,以及德昌府的四州,再加上會川府的三縣全部劃歸四川進行管轄,使得雲南管轄的面積不斷縮小,以便不斷削弱雲南地區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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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府

土司制度的改革

民族治理問題一直是歷代王朝所關注的重點問題,正是對於民族問題和群體的得當處理,才使得歷代統一王朝保持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體系。民族問題作為統治集團關注的重點,在國家穩定和制度制定體系中一直是繞不開的問題。明朝在處理雲南地區的少數民族群體上運用了土司制度,因俗而治。

土司制度是起源於元朝的一項地方行政體制,元朝乃是蒙古人入主中原,對於其它少數民族聚居區,元朝統治者從少數民族的心理出發,運用當地有威望、地位高的部落首領來主政一方,並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明朝吸取元朝的經驗,將土官制度化,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作為一方行政長官,在處理地方事務有很大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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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

明初統治者發現元朝治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有效性,並且在肇建之始,國家無暇顧及西南地區,為了省時省力,在繼承元朝土司的同時,並行漢人統治,既有府州縣的建制,又有各級別的土司衙門。

明朝任命當地少數民族中的上層貴族為地方土官,如土知州、土知縣等官職,有的地方經濟發展比較落後,便依然保持之前的部族制進行治理。土司要聽命於各省長官,即承宣布政使司,此外要定期彙報工作,以便保證中央對土司地區的瞭解,同時在土司任命以及繼承必須得到中央的同意,同時規定了一系列的流程。

《明史》記載:“故因其酉長有功者設立為土官,子孫世襲,明白取具宗枝圖本,並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移附選部附選,司勳貼黃,頒給浩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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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司城

改土歸流

土司制度與明朝成為制度化這是應對國家統治的需要,也是為了實現對少數民族聚集區域的長久統治。它包含著中央王朝的羈縻和綏靖政策,也包含著中央王朝對於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治理的無奈和妥協之意。土司制度與元朝開始推行,歷經幾百年的推行之後,各邊疆地區尤其是西南地區的土司根深蒂固,他們有自己的軍隊、土地以及轄民。長此以往儼然一個個頗具規模的割據勢力。

雖然土司的任命和繼承需要中央王朝的允許,但不斷演化後也逐漸成為了一項空有其表的制度,土司的繼承者向中央提交申請也不過是走個形勢流程而已。其次,當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及民族關係方面造成了有利於封建中央對少數民族進行直接統治的形勢時,封建中央便會廢除少數民族中世襲的土官,改為定期輪換的流官,這就是“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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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歸流

明朝前期對雲南地區奉行土司制度,實行因俗而治,但是雲南地區畢竟處於中央王朝的邊疆地帶,明朝為了控制該地區和人民便不斷向雲南推行軍事移民政策。漢人現今的農耕技術、管理方法以及工具不斷傳入雲南地區,同時各少數民族與漢人之間的文化交流愈發頻繁,久而久之,便會使得當地土著人民得到了開化,最為重要的是封建地主階級不斷出現。

地主階級的出現,需要土地,需要人口,這是一種封建經濟形態,如此一來,便和原來落後的、較為原始的土司制度產生階級衝突。土司作為一方領袖,控制著大量的土地、人民,但是畢竟經濟形態落後,再加上經常出現土官叛亂之事,面對土司和明政府的雙重剝削、壓迫和無休止的發,邊疆民族地區人民反土司、反明朝的鬥爭不斷出現。中央便逐漸開始廢除土官制度,實行流官統治。

《廣志繹》記載:“土官爭界,爭襲,無日不幹戈,邊人故死於鋒摘者,何可以數計也。由有司橫徵無度,歲額之外,溢千三百餘金,而歇戶諸色,橫索尤堪,民不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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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志繹

評價

了明朝時期開始制定全新的地方建制,即實行三司制,以便達到分權之效果。拿雲南來說,明初土官作為地方的最高長官,同時於當地也最有威望,因此用土官來統治當地人民、發展經濟具有一定的積極性。但是這種土司制度隨著明朝整體經濟的不斷髮展以及中央集權加強的需要,這種腐朽落後的土司制度愈發不符合時代要求,因此“改土歸流”也就成為了歷史的必然。

“改土歸流”的推行必然會引發地方土司勢力的反對,同時新政策的推行便困難重重。雲南地區的土官不斷聯合周圍土官勢力來反抗中央推行的政策,雲南地區的民眾叛亂集中出現在明朝後期,這正是“改土歸流”引發的巨大反映。當時明朝東北有後金勢力的威脅,北部蒙古與後金聯合不斷威脅明朝,因此在西南地區,明朝已經沒有精力顧及,“改土歸流”也就出現反覆性和不徹底性。

明王朝在雲南地區實施的“改土歸流”,一定程度上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其目的是為了將雲南置於中央王朝的強力統治下,以便實現國家整體制度規劃的統一。但是土司制度根深蒂固,勢力盤庚交錯,再加上國家對於廢除土司制度的政策捉摸不定以及時機把握不準,明朝在推行“改土歸流”時困難重重,導致政策執行的不徹底,最終於清朝時期完成了任務。

總體說來,明朝對雲南地區的統治經歷了羈縻、強硬以及任其發展三個階段,這是依據明朝國家控制能力和政策推行程度而出現的反覆。明初正是國家重建的關鍵時期,因此無暇顧及雲南地區的地方勢力,便將土官形成了制度推行。明朝中期,隨著軍事移民和屯田在雲南的影響逐漸擴大,土司制度已經不再適合經濟發展和國家統治的需要,便開始了“改土歸流”政策,但是由於地方勢力的強大、國家決策的反覆以及明朝實力的下降,最終沒能完成。

參考文獻:《明史》、《廣志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