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讀!歷史上元朝真的實行過“四等人制”嗎?

元朝在中國的封建王朝史上是一個獨特的存在,它是我國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的封建王朝。但提起元朝,人們似乎沒有什麼好感,對它的印象往往伴隨著野蠻、殺戮、擴張、殘暴等等並不光鮮的字眼。就比如我們即將要談到的這個歷史上臭名昭著的“四等人制”,就是元朝的“一大發明”。

必讀!歷史上元朝真的實行過“四等人制”嗎?

一、“四等人制”的由來及劃分

今天要說的“四等人制”一詞最早是由清末民初史學家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這裡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掌握,筆者綜合了《中國通史》中的相關記載,劃分的方法是:

第一等蒙古人為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享有各種特權。

第二等為色目人,多西域人,當時指的是唐兀人、畏兀兒人及其以西諸族出身的人。

第三等漢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域內的漢族、女真、契丹以及高麗人等。

第四等南人,又稱“南蠻子”,指原南宋轄下的各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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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般所瞭解的歷史知識中,“四等人制”是元朝統治者為維護對漢族和少數民族的統治,實行民族歧視政策所建立的制度,是一種退步的、落後的、愚昧的制度。那麼真實的歷史又是怎樣的呢?

二、四等人的不同地位和待遇

其實,學術界迄今為止並未發現元朝實行過“四等人制”的法令,也沒有組織過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別活動,但這種劃分還是在一些政策和規定中能夠反映出來,比較突出的表現在當時的科舉取士、任用官吏、刑律刑法等方面,確實存在著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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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方面:元仁宗延佑元年,公元1314科舉制度恢復,但在名額分配上規定: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鄉試各取七十五名,會試各取二十五名。而事實上從人口基數來考量的話,當時的漢人和南人要百倍於蒙古、色目人,這種平均分配恰恰是極大的不平等。

而在考試程式設定上,蒙古、色目人只需考兩場,而漢人、南人卻要考三場,考題難易也有差別。這樣的科舉制度註定不會公平。

入仕方面:利用漢族地主階級,但又要防止員數、文化水平和統治經驗都超過蒙古人的漢官佔據重要職位,以保持自己的權力優勢,遂用等級制度加以限制。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多數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勳臣”,連色目人也是僅個別親信得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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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統治者尤嚴防漢人南人掌握軍機重務,定製漢人與南人不得閱軍數,故掌兵權之樞密院長官(知院)終元一代除少數色目人外皆為蒙古大臣,無一漢人南人。御史臺長官(御史大夫),亦規定“非國姓不以授”。

元朝於行省以下各級地方政府皆置達魯花赤為首席長官,規定要由蒙古人擔任,若無,則於出身高貴的色目人內選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罷冒任此職的漢人、南人,僅南方邊遠地區遇蒙古人畏憚瘴癘不肯赴任時,才允許以漢人充任。

在入仕途徑上,也優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漢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為便捷,而充當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漢人則只有部分世臣子弟。

軍事方面:元統一後,即以蒙古、探馬赤軍鎮戍河洛、山東,據全國腹心重地,“與民雜耕﹐橫亙中原”,以監視漢人;江南地區,則遣中原漢軍分戍諸城及要害之處,與新附軍相間,藉以防範南人。

同時,嚴禁漢人、南人執把弓箭和其它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將漢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為三等,下等銷燬,中等賜給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庫,由所在行省、行院、行臺掌管;無省、臺、院官署的,由色目人任職者掌管;漢人、南人雖居職,但不得掌兵器。

其後又規定了各路、府、州、縣捕盜應備弓箭的數量,仍命由當地蒙古、色目官員掌管。新附軍的兵器,平時皆存放庫中,有事時臨時關發,一旦軍事行動停止,仍歸庫存放,不得繼續持有。

刑律方面:《元典章》規定蒙古人殺死漢人南人,只需杖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反之毆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徵燒埋銀”。元廷設定將“鬥殺”單獨特殊化是有社會背景的,至元九年(1272年)五月,朝廷頒佈了“禁止漢人南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的禁令。

其他方面: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漢人、南人畜鷹、犬為獵,違者沒入家資。後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顏當國﹐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農家用鐵禾叉。此外,對漢人、南人祈神賽社、習學槍棒武術以至演唱戲文、評話等,都橫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們聚眾鬧事,而蒙古、色目人則不在禁限之內。

三、“四等人制”也並非一成不變

當然,作為一名歷史研究者,我們不應以一種偏執的、狹隘的觀點去全部套用,那樣也是不負責任的。

元朝的法律雖然為蒙古、色目人規定了許多特權,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處橫行不法的也只是蒙古、色目貴族 ,而廣大蒙古、色目勞動人民與漢族勞動人民一樣,過著受壓迫剝削的生活。貧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販賣到異鄉和海外當奴隸的,這在《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中也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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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漢人擔任的總管和蒙古人擔任的達魯花赤品佚相同、俸祿相同,比色目人充當的同知還要高一級。而達魯花赤負責監督,並沒有什麼特權。

由此我們也不難看出,“四等人制”當然是一個壞制度,是一個“開歷史倒車”的倒行逆施,註定不得人心,這種糟粕性的東西我們理所應當摒棄。

另一方面,但我們也要看到,像這種不得人心的制度,即使是蒙古人作為統治者的元朝,也是很難完全實行的,必然會受到這樣那樣的阻力的限制,以讓元朝的統治者不至於過分地偏離正軌。

這就是歷史的精妙之處:再強大的征服者,在歷史大潮面前都無一例外是弱者,他們的脆弱在於,無論武力多麼強大,無論實力多麼雄厚,都無法阻擋滾滾向前的歷史大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