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局-吸金-收割-跑路:別被“幣圈”投資忽悠

隨著數字貨幣概念大火,各類虛擬貨幣、數字貨幣投資熱度不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追求高回報率的心態,欺騙、拉攏投資者對虛構的虛擬貨幣專案進行投資,成為一種新型投資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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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專案短時間吸金

去年4月,對“幣圈”投資有所研究的王女士關注到一個名為LVLC幣的理財專案。根據專案宣傳內容,該產品有國內某知名企業創始人為股東的一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英國威廉希爾集團“背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創始人賈某是專案的中國區代理人。王女士說,專案宣稱月利息10%,且本金可以隨進隨出,不受限制。

起初,將信將疑的王女士並沒有投資,而是先參加了幾次該科技公司舉行的線下宣講活動。“他公開會議上稱LVLC理財產品非常穩當,公司有強大的風控部門,且產品合規合法,保證大家資金安全。”王女士說,賈某還在投資者面前展示自己有4000多枚比特幣,一切有他的比特幣託底。

做局-吸金-收割-跑路:別被“幣圈”投資忽悠

從去年7月開始,王女士陸續在專案上投資10多萬元。她告訴半月談記者,從投資者建立的大量微信群和參加線下會議的人數判斷,應有約2000人進行了投資,總投資額在3億元以上。“去年10月、11月,公司密集召開線下大會,鼓勵投資者投資LVLC幣和礦機,哄騙投資者稱專案方在英國倫敦舉辦全球大會,不少‘幣圈’大咖都將參會,形成共識會更好發展,價格成倍上漲。”王女士說,這一階段,該專案吸金最為迅速。

然而,去年12月底,LVLC投資的App突然無法登入,賈某最初稱因系統升級,無法登入和提現,隨後App關停。在質疑聲下,賈某又稱自己也是投資受害者,號召投資者繼續跟隨他在名為CDEX的另一個數字交易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益通寶”,把之前的損失彌補回來。但王女士等大量投資者覺察到已經受騙,開始維權。

類似的投資騙局在多地出現。根據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的一起案件,被害人楊女士等就是在微信群裡被忽悠,在一虛擬幣交易平臺上註冊開通賬號,投資名為CCD的虛擬貨幣,但幾個月後賬戶被清零,客服也不見蹤影。據瞭解,截至案發,犯罪團伙騙取楊女士等15名被害人共計6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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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局迷惑性強,打擊查處難度大

半月談記者注意到,在此類虛擬貨幣投資騙局中,不法分子極其善於偽裝,騙局迷惑性極強。上述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中,戴某等人在境外搭建虛假的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然後,由袁某等人利用QQ群、微信群吸引境內被害人進入網路直播間交流投資經驗,並先後向被害人推廣用於詐騙的虛假虛擬貨幣。

同時,招攬石某、黎某、李某等人在微信群以及網路直播室內冒充投資客戶,配合“講師”烘托氣氛、營造聲勢,騙取被害人信任,當交易平臺內的投資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後即關閉交易平臺“封盤收割”。然而,所謂的“股友”“講師”都是按照統一話術培訓的“工具人”。他們採用“養小號”“廣撒網”的方式,捕獲像楊女士這樣的受害人。

此外,不法分子還善於使用網路傳播。LVLC專案中,公關稿件《幣圈橫空出世的黑馬:LVLC》《LVLC區塊鏈挖礦,金融風暴來襲等》文章比比皆是。在該專案投資了約300萬元的黑龍江人金女士告訴半月談記者,正是因為搜尋到了這些相關報道,才不斷加深了對該專案投資的信任度。

做局-吸金-收割-跑路:別被“幣圈”投資忽悠

投資平臺跑路後,投資者的維權和執法部門打擊查處的難度較大。半月談記者瞭解到,在多地公安機關聯合破獲的某起案件中,自創“Plus幣”進行推廣的犯罪團伙所設立的技術組、市場推廣組、客服組相對獨立,分散在國內多個省區市,給辦案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和阻力。此外,一些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註冊或將伺服器設定在境外,運營主體較為隱蔽,並透過頻繁變更網站域名和伺服器地址及採取線上導流線下交易等方式,逃避監管部門打擊。由於其運營主體註冊地、辦公地以及業務開展區域常常不同,投資者往往無法確定運營者身份,一旦有財產損失很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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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排查打擊,扯開繁榮假象

半月談記者瞭解到,由於投資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性,大量投資者在一些網路論壇和社交軟體聊天群中有較為固定的“圈子”,給不法分子精準拉攏、施騙提供更為便利的渠道。例如,“蓋網”特大非法集資案告破後,很多投資受害人都在尋找新的投資渠道,期待彌補此前的投資損失,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看準這些投資人的心理混進此類論壇或聊天群,推薦假專案。其中,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人的錢自己投資比特幣、以太坊等牟利。

部分投資人表示,尤其在去年比特幣全球“減半”前,“炒幣”資金需求量巨大,此類的吸金騙局越來越多。對此,一些受訪者建議,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應儘快對類似專案進行排查清理,及時取締無資質的非法專案。

此外,加強網路平臺相關“背書”資訊釋出的稽核和管理。同時,加強宣傳教育,透過案例曝光告知群眾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金融投資詐騙。投資者一旦發現有任何機構涉及此類非法金融活動,應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對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來源:半月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