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想收回商鋪,租戶卻要求賠償他裝修費,這合理嗎?

這個得看你們當初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裡對裝修這塊是如何約定的了,如果裡面有明確的約定,那麼按照當初的約定來執行就可以了。如果當時沒有約定,那麼可能就比較麻煩了。

租賃合同到期想收回商鋪,租戶卻要求賠償他裝修費,這合理嗎?

首先我們來說合同中已有約定的情況。

這個無非就是兩個方面:

其一、對於裝修費用約定由租戶自行承擔。

當初租房的時候已經在合同裡寫明瞭租戶裝修的費用自行承擔,那麼房主可能沒有義務賠償他所謂的裝修費了。

這樣的情況,不管放到哪裡房主都是有理的,租戶如果以此賴在商鋪不走,那麼房主直接報警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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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裝修費用由出租方承擔的。

如果當初租賃合同里約定的是由房主來承擔裝修的費用,那麼現在租戶要求房主賠償裝修費也就合情合理了。

你當然既然已經答應要承擔這部分費用了,現在不出錢,租戶肯定不幹,賴在房子裡不走也就是為了要錢不得已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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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來說說合同中沒有約定裝修費的情況

這個其實比較麻煩,因為當初沒有約定這個費用到底誰出,那麼雙方肯定誰都不願意出。如果雙方協商不出個滿意的結果,那麼也就只能訴諸於法律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分不同的情況處理:

(1)若承租人裝修經過房東同意且裝修裝飾物未形成附和,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若承租人裝修經過房東同意,但裝修裝飾物已經形成附和,則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如果當初承租人裝修時未經房東的同意,那麼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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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租戶要求房主就得賠償,關鍵得看具體情況。

就像前面說的,如果當初有約定,那麼按照約定來執行。如果沒有約定,那也得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租戶賴在商鋪裡不走肯定是不對的,這種事情雙方能協商解決更好,如果解決不來還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

租戶如果用耍賴的方式就是不肯搬走,那麼房主也不是無計可施。

租賃合同到期想收回商鋪,租戶卻要求賠償他裝修費,這合理嗎?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後租戶是應該第一時間搬走的。

合同到期,說明雙方的租賃關係已經自然解決,權利義務履行完畢。這時,房屋已經和承租人沒有關係了,當然應該第一時間搬出去,把房子還給房主了。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租戶賴著不走的行為屬於拒絕履行返還義務,房主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訴租戶要求他立即騰房的。而且房主還可以要求租戶賠償租賃期滿之後佔用商鋪期間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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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租戶要求賠償裝修費用,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他在這個商鋪裝修方面投入了很大的資金,直接搬走他覺得心疼。

這種情況,還是

建議房主和租戶好好溝通一下,最好是商量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

。大家都是文明人,應該不至於故意為難人。

當然,如果租戶怎麼說也說不通,就是不肯搬,房主尋求法律幫助也是最後的辦法。直接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來依法判令對方騰出房屋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