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5000年的歷史中,隨著
華夏民族
的發展和壯大。中國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明也在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僅僅只是表現在權力的擴大和國家政治
體制的出現
上。
中國政治制度和
文明的發展
,更多的還是表現在圍繞政治文明所產生的一系列完善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架構上。伴隨著中國政治文明的出現,最早出現的兩種
政治文明產物
。
就是司法制度和
軍事制度
,這兩項制度天然就是與政治制度和政治文明相連線的。在華夏民族發展的早期,中國的軍事制度是從最早的部落
軍事制度
開始的。
當時的中國並沒有統一的
國家政體
的存在,而是以一個個部落的形式存在著。當華夏族繼續發展的時候,這種制度開始有了變化,那就是原來零散的部落開始向著聯盟的
方向發展
。
這種聯盟不僅僅是
平常聯絡
上和協調上的緊密,更是資源、人口、經濟、生產、軍事上的全面聯盟。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部落軍事制度開始向聯盟
軍事制度轉化
。
並隨著華夏民族
在政治文明
上的不斷髮展而更加的專業化和集中化,最終在夏王朝建立後,中國也最終出現了專業的軍事體系和軍事制度,這標誌著軍事制度正式成為了
政治制度中的一環。
第二點就是
司法制度
的建立,中國最早的司法制度出現是在虞舜時期,在這個時期華夏民族在虞舜的帶領下建立了中國最早的成型的法律條文,斌在虞舜的主持下
建立了監獄
。
這是中國司法制度所
邁出的第一步
,當時在司法層面上還僅僅是初步的規範建立和執法手段的建立,尤其是在針對法律條文基礎上的懲罰機制還
非常的原始
。
但隨著司法體系的建立,中國的
司法制度
的發展甚至還遠遠地快于軍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因為統治階級發現,司法制度才是控制國家、控制國民、文明統治和社會運轉的
最重要的力量
。
鑑於此,從夏王朝開始,
中國的司法體系
就高速地發展了起來。併成為了中國3000年封建王朝歷史中最為完善的一種社會和國家制度。到了秦朝時期已經
非常的完善
了。
在秦朝後,各朝各代對中國的
司法制度
也多有改良,但更多的是在刑法的條文和執法機構的架構上
進行適當的調整
,卻從來沒有改變過司法制度的根本。
今天我們就想講一講
中國封建時期
的各種主要的司法刑法,其中我們拿出一種很奇特的刑法,叫做虎豹嬉春據說這種刑法是專門
針對女性囚犯
的。
在介紹
這種刑法之前
,首先我們應該對中國的刑法的發展有一個基本的認識,中國的刑法的發展經歷了相對漫長的時間,在前後近4000年的時間裡中國的刑法從最開始的簡單到後來的體系化和複雜化,是
經歷了一段過程
的。
到了中國的
封建社會中期
以後,中國的司法體系下的執法部分已經非常的完善和體系化,刑法也被分為了三大類:第一個就是常刑,也就是
常規的刑罰
。
第二種叫做非刑,這種
刑法的意思
是指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由皇權的最高層親自拍板而執行的一些不在常規刑法以內的
刑法處罰方式
。
我們所熟知的
凌遲、腰斬、滅九族
等都是屬於非刑的範圍,這種刑法的執行首先就是要案件非常重大或所犯之罪非常重,一般的刑法不足以懲處或起到
威懾的作用
。
而最後一種
刑法是訊刑
,所謂的訊刑是指在審訊犯人的時候為了施加壓力讓犯人招供而執行的一種刑法,在這類刑法中中國人的想象力被
發揮到了極限
。
在這類刑法中有著
非常多的花樣
,大家聽說過滿清十大酷刑,這些刑法就都屬於酷刑的範疇之內。在今天我們要說的這個所謂的虎豹嬉春就是這類刑法中比較
沒有人道的一種
總結:
據說這種刑法就是將
女犯人扒光
,然後放在麻袋裡,再往麻袋裡放入貓和老鼠。在這種情況下,女犯人的身體會被貓和老鼠嚴重抓傷,是一種肉體和精神上
雙重摧殘的刑法
。
在中國的
封建社會歷史
中,這類為了刑訊逼供而產生的刑法數不勝數,這樣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中國的封建社會中也是不勝列舉的,其實司法本身就是黑暗和
暴力的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