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持刀搶劫傷人,精神病患者被判刑!

人們普遍有一種印象,

“精神病患者打人不犯法,

殺人不償命”,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

「以案說法」持刀搶劫傷人,精神病患者被判刑!

日前,武穴法院審結了一起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搶劫案件,

依法判處被告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基 本 案 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6日7時許,被告人許某蹲坐在武穴城區某婚慶店附近,摸到全身上下只有四元錢,遂起意“搞點錢”花花。許某看到毛某獨自揹著包進入婚慶店,趁著毛某毫無防備的沖泡飲品,悄然走到毛某背後,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向毛某,毛某躲閃不及致使身體多處被刺傷。毛某捂著傷口向店外跑,許某見狀十分害怕,倉皇逃回家中。當日晚,許某被抓獲歸案。

「以案說法」持刀搶劫傷人,精神病患者被判刑!

裁 判 結 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依法懲處。經黃岡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許某患有心境障礙-伴精神病性症狀抑鬱發作,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 官 說 法

「以案說法」持刀搶劫傷人,精神病患者被判刑!

本案中許某雖然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但是卻不是完全喪失對自己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依然要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代價。可見,精神病不是逃避處罰的保護傘。

作者/來源:法治大別山

「以案說法」持刀搶劫傷人,精神病患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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