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5名男子抓到小偷將其打死,被認定故意傷害,獲刑並賠償33萬

《刑法》一共規定了483個罪名,其中最高刑為死刑的罪名,2020年是46個,也就是說大部分罪是“罪不至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盜竊罪”。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數額分為“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盜竊情節分為“一般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盜竊數額或“一般情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即使是數額特別巨大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也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儘管生活中小偷很可惡,但也別一抓到就激情“浸豬籠”“遊街示眾”,更甚者“當場打死”,因為法律是“人”的法律,不管是誰做了這些事、物件是誰,這些傷害性的行為都是犯法的。

浙江5名男子抓到小偷將其打死,被認定故意傷害,獲刑並賠償33萬

2008年3月7日,浙江省寧波市慈溪市高河塘村的潘某,把自己的摩托車停放在了某廠門口,然後去上班,下午4點他準備回家,卻看見有人在撬他摩托車,潘某當即大喝一聲。

這一聲大喝把小偷嚇得掉頭就跑,潘某立即追了上去,一邊追,一邊還不忘讓跟著出來的朋友阮某騎著摩托車追,旁邊另有幾個人見狀,也朝著小偷逃跑的方向飛奔而去。

小偷大概是從沒見過後面狂追5人的架勢,跑起來慌不擇路,居然強行要跳一條河溝,結果就是不僅沒跳過去,還摔了一跤,被騎摩車的阮某追到,一把摁在了地上。

浙江5名男子抓到小偷將其打死,被認定故意傷害,獲刑並賠償33萬

其他幾個人趕到後二話不說就開打,高某甚至拿了一個編織袋套住了他的頭,潘某趕到後也是很生氣,沒等氣喘勻就先給了他兩巴掌,打巴掌向來帶有侮辱意味,他很氣,還嘴:“我記住你了!”

其他人一見小偷居然還敢這麼囂張,也很氣,頓時又是一頓圍毆,保安來拉架小偷被放開,結果他居然準備跑,大家又氣上了頭,追上去又打了他一頓,到這裡他已經被打了3輪,於是出事了。

等大家停下來之後,小偷只是蜷縮在地上發抖,不說還擊了,看起來連站的力氣都沒有了,後來更來是慢慢不動了,旁邊的保安察覺不對,連忙叫救護車把小偷拉走,結果4月14日小偷因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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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結果顯示,小偷是因為重型顱腦外傷,硬膜下出血,腦挫裂傷而死亡,毫無疑問就是5人拳打腳踢造成的死亡,假如只是一般性事件,那麼這5人必然已經犯罪,可這起事件明顯10分不同。

首先潘某是受害者,他看到小偷去追,是因為他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從而進行反擊,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至於其他4人則完全是看到別人遭受了侵害,於是上前“見義勇為”。

這案件中,過錯方和非過錯方10分明確,潘某等人認為自己的行為10分正常,小偷死亡的後果也並不是他們故意為之,賠錢可以,但構成什麼罪名應當不至於,但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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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潘某等5人的行為,雖然是防衛,但不是他們以為的“正當防衛”,或者單純的“防衛過當”,而是“假想防衛過當”,即其實損害並沒有發生,卻以為發生了,因此實施了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該損害還超出了一定限度。

潘某等人去追小偷,就是覺得小偷不抓住以後會再犯,抓到的時候之所以會打小偷,就是覺得自己不打說不定小偷會先動手,但小偷在被喝止的時候就停下了侵害財產的行為,被抓到後沒有還手屬於未曾侵害人身……一切都是潘某等人的“自以為”。

小偷對潘某等人的侵害行為在該案中其實根本不存在,所以潘某等人的防衛行為確實過當,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其家屬經濟損失。

浙江5名男子抓到小偷將其打死,被認定故意傷害,獲刑並賠償33萬

根據以上5人的行為可知,他們本沒有殺害小偷的主觀故意,只是有要給他“一點好看”的故意,於是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要求這5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潘某等5人存在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情形,量刑幅度本應該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過“假想防衛過當”的話,雖然應該負責,卻可以按照防衛過當的情形進行從輕或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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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了制止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只有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5人有期徒刑3至10年,賠償小偷家屬33萬元。

《韓非子·有度》中名句“制之以衡,行之有度”,就是說幹什麼事情都要在一個適當的範圍內,日常生活中這是一個生存的智慧,危急關頭這是保護自己不犯罪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