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男子欠錢不還,被債主拿走摩托車鑰匙後向債主名下小賣部縱火,被判三年六個月

貴州遵義一男子欠錢不還,被債主拿走摩托車鑰匙後,該男子採取毆打、持鐮刀架在女兒脖子上的方式要挾債主歸還鑰匙,而後又潑汽油向債主名下小賣部縱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2月16日,正觀新聞記者關注到一份刑事判決書。出生於1984年的貴州男子王某文欠錢不還,被債主拿走摩托車鑰匙後,王某文采取毆打、持鐮刀架在女兒脖子上的方式要挾債主歸還鑰匙,而後又潑汽油向債主名下小賣部縱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事判決書顯示,王某文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3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本案於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經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於2021年7月10日被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遵義市第三看守所。

貴州一男子欠錢不還,被債主拿走摩托車鑰匙後向債主名下小賣部縱火,被判三年六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文與鄭某在遵義市播州區華某亮家吃酒席過程中,鄭某向王某文索要欠款未果,便將王某文摩托車鑰匙拿走。王某文采取毆打、持鐮刀架在自己五歲女兒脖子處的方式要求鄭某返還鑰匙,鄭某勸說王某文停止不當行為,並在未歸還鑰匙的情況下離開。當日20時許,王某文為報復鄭某,用塑膠桶將本用於生產的汽油提到位於泮水鎮西安社群的鄭某小賣部,把汽油潑灑在小賣部門口及鄭某停放在門口的麵包車上,再用打火機點燃汽油後逃離。鄭某等人見狀及時將火撲滅,未造成財物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文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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