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解,男童被性侵致傷死案件頻發,強姦罪為何始終不願保護男性?

2022年1月7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就曾轟動一時的“四川男教師猥褻多名男學生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梁崗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並被下達職業禁止,其出獄後五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培訓相關職業,罪犯受到了應得的懲罰。但該案背後還有更深刻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費解,男童被性侵致傷死案件頻發,強姦罪為何始終不願保護男性?

事實上此案絕非個例,近年來針對男性性侵害特別是男童性侵害的案件頻頻發生,作案者的身份也是具有多樣性,甚至還發生過造成當事人死亡和自殺的慘劇。但案件的最終結果卻囿於傳統觀念和法律限制往往沒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費解,男童被性侵致傷死案件頻發,強姦罪為何始終不願保護男性?

2010年,家住陝西潼關的男童關某在失蹤後被發現凍死在農田中,其死狀慘烈令人心痛。目擊者稱男童面板滿是劃痕,屁股上腫脹嚴重,經法醫鑑定後發現男童肛門口肌肉呈高度擴張態勢。後經犯罪嫌疑人徐某供認,其在男童生前對其進行了長時間的性侵犯。

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案案發後,又相繼有另外七八名男童站出來指證自己也曾遭受徐某侵害,而在此之前他們大多在家長的忽視和勸說下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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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一起少見的女子強姦案亦曾在當時轟動一時。該案中三名三十多歲的女子透過灌酒、下藥、打賭的方式對不滿16歲的河北男子周某進行了長時間的性侵,最終導致其在運動過程中休克被緊急送醫,從而永久喪失了效能力。但該案最終因無法可依而在民事賠償後不了了之。(此後成都九眼橋事件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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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家住江蘇常州的初一學生王某因經常夜不歸宿且成績下降被其父反映到了學校。後經調查,結果卻讓人大跌眼鏡。王某的班主任女教師黃某藉由補課輔導之機和王某發生了性關係。

此後兩人長期於黃某家中、賓館等地發生不正當關係,造成王某夜不歸宿的情況。而案發時,王某尚不滿14週歲,但此案也因無法可依而最終僅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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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即便是成年男性亦不能免於毒手,因為其雖反抗能力強,但警惕性反而可能較幼童更差。而犯罪物件與地點更是五花八門,既有因喝醉被流浪漢性侵,也有被同事下藥性侵,甚至還出現過在監獄超市和派出所審訊中被性侵猥褻的極端現象。這充分證明了男性性侵害與女性性侵害一樣並不會受身份限制,充滿了不確定因素。

既然如此,我國刑法中的強姦罪為何遲遲不將男性列入保護範圍呢?

費解,男童被性侵致傷死案件頻發,強姦罪為何始終不願保護男性?

淺見縱觀大量文獻和論文,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那就是一般的早早被提出而遲遲不能構建的法律(如動物保護法和反虐待動物法以及死刑廢除),往往是有意見相悖的兩方且力量始終不相上下,並且還都有充分的法理和道德依據,使立法者往往陷於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而不能自拔,因此既不能也沒有必要對現行立法做出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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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強姦罪保護物件的擴大化上,從二十年前開始便也有學者提出,隨後針對此話題闡述觀點者絡繹不絕,提出的理由頭頭是道,甚至儼然成了相關學位論文的刷文寶地(如同當初的反家暴)。但在這之中始終只能看到支持者一方的力量,極少或者根本看不到反對者發聲,自然也找不到對相關立法不做出改變的理由。

雖然此問題不變的理由難尋,但遲滯的原因在眾學者的分析下卻可撥雲見日,淺見將其中自認為最為中肯的原因列舉出來,供大家參考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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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強姦罪形成的歷史原因。有學者提出,強姦罪的一開始的成立(特別是在古代),是基於保護男性的財產權益而絕非女性的性同意權。因為在這一歷史時期,女性只不過是充當男性的附庸和財產,絲毫沒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地位,又何來同意權之說呢?

當時制定此罪的法理應當是認為對女性的性侵犯實際上是對女性附庸的男子的財產的不當侵犯,應對男子進行賠償。既然如此,那強姦罪自然不可能包括同有獨立人格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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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強姦罪形成的社會原因。這一點從奸字的構成便可看出,也是最容易被大家所理解的。即便是在今天,普通大眾認為男性不可能被強姦的仍舊大有人在,即便是此前列舉的案例中的受害者和其家屬恐怕也在受害前對此深信不疑。

而此文的讀者朋友們在看完此文後或許義憤填膺,但恐怕抒發一番胸臆後絕大多數仍談不上什麼提高警惕,乃至對上述案例中女侵男案件表示羨慕和佔便宜者也不會在少數。個人認為此原因或許是立法進度慢的最重要原因,社會力量難以形成長時間的合力,因為該事件的嚴肅性往往被性別偏見所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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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強姦罪的認定原因。在全球範圍內,各國立法中強姦罪基本都為“接觸說”“插入說”和SJ說三種。我國對於一般的強姦罪採用“插入說”,對於作案物件為幼女的則採取更為嚴苛的“接觸說”。但如此便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插入的物件。對此我國司法上並沒有統一的解釋,但主流來說普遍認為僅限於女性獨有的器官。若秉持此觀點的話,男性自然只能被猥褻而沒有被強姦的可能性。

費解,男童被性侵致傷死案件頻發,強姦罪為何始終不願保護男性?

事實上我國的保護性權益方面的罪名多脫胎於早前的“流氓罪”,但在流氓罪中反而因為其太過概括和不確定的重大缺點涵蓋了此類犯罪。強姦罪始終不做主體擴大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不便,縱觀相關案例,判決者對於罪行惡劣者往往只能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進行判決,這在一定程度上雖然也能使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但顯然對其犯罪主觀動機的解讀並不合適,而對沒有造成身體損害者也往往只能判罰較輕。

費解,男童被性侵致傷死案件頻發,強姦罪為何始終不願保護男性?

淺見認為既然對強制猥褻罪已於2015年做出過範圍修改擴大了性別,顯露出了我國擺脫性別主義立法的趨勢,那就不應該再受傳統觀念牽絆而遲滯不前,以立法引導大眾觀念擺脫陳舊思想也未嘗不可。如果認為當前性別認同阻力大或實踐認定困難,那麼至少出於兒童權益福利考慮和兒童認識能力、行為能力較低的實際情況,也應當先將男童的性權益和女童等同視之,一併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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