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威海伏季休漁出新規,休漁期所有漁船不允許停靠外省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於涵

今年威海伏季休漁出新規,休漁期所有漁船不允許停靠外省

4月28日下午,威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釋出會,威海市海洋發展局黨組成員、四級調研員李永仁,威海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支隊支隊長宋志明介紹了《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有關情況。方案規定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單一作業型別為釣具外的其他所有作業型別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山東省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海蜇,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太平洋褶柔魚的專項捕撈生產,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嚴格實施限額捕撈、漁獲物定點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報告管理,具體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制定。

釣具漁船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應當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型別、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從事非釣具型別的漁業捕撈活動和轉載、收購、運輸漁獲物等行為。按照《山東省規範海洋漁業船舶捕撈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休漁漁船應當在船籍港休漁,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嚴禁外省籍漁船休漁期間在我市港口和管轄海域停靠。

同時,所有主機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漁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過程中,北斗船用終端裝置必須確保正常狀態,嚴禁擅自關閉、遮蔽、拆卸、出借和轉讓。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內,利用漁船採捕自繁自養貝類以及運輸養殖活魚等漁業資源的,由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在伏季休漁開始前制定管理辦法,逐級報省廳備案。嚴禁在自然海域內採捕天然貝類等漁業資源。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和定置串聯倒須籠(俗稱“地籠”,全年禁用)。嚴禁為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轉載、代凍、銷售和加工非法捕撈、無合法來源的漁獲物。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因實施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委託的海洋漁業資源調查、生態環境調查,科研教學或軍事用途事項,需租用漁船的,須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涉及捕撈生產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放《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

根據2021年2月22日農村農業部發布的《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今年休漁政策主要有五個方面調整:

除小型張網以外的定置作業漁船休漁時間延長。今年將往年“定置作業漁船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調整為“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定置作業漁船包括小型張網、定置刺網、鯷魚落網等多個種類,也就是說今年除小型張網外的其他定置作業漁船都要嚴格執行四個月的休漁時間,不允許提前開捕。

細化了對因特殊情況申請在省內外市或外省停港休漁漁船的確認、協商機制。新規規定,對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須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認,統一安排在省內臨近碼頭停靠。確因本省漁港容量有限、無法容納休漁漁船的,由該省漁業主管部門與相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安排。威海不存在漁港容量有限問題,所以今年休漁威海所有漁船不允許停靠外省。

新增釣具漁船監管規定。今年,對單一作業型別為釣具的漁船做了明確規定。伏休期間,釣具漁船要嚴格遵守進出港登記、報告和定點上岸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型別、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從事非釣具型別的漁業捕撈活動和轉載、收購、運輸漁獲物等行為。

新增“禁止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規定。今年,新規明令禁止“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行為,要求對該行為進行監管打擊。

補貼政策有所調整。按照之前油補政策,拖網漁船自去年開始停止發放油補,威海60%以上的近海漁船為拖網漁船,這對威海漁船管控產生不利影響。今年國家設立了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包括捕撈強度降低和負責任捕撈兩個指標),規定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凡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的,一律扣減其當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加大了對違規漁船的處罰力度,實行違規漁船補貼“零發放”。從另個角度講,未發生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拖網漁船在內的所有漁船均可申請該補貼,這對威海漁船管控是一種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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