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欲賣房看病,女兒不同意,怎麼辦?

01法庭裡的爭論與哭聲

一個工作日的上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月浦人民法庭第四法庭中時不時響起陣陣爭論。一位六旬老人時而情緒激動,時而掩面失聲……

65歲的邱大爺早年間與前妻離婚,與前妻生育一女邱女士,離婚後未再生育子女。邱女士在父母離婚後,一直隨母親生活,與邱大爺之間往來甚少。

2012年,邱大爺的祖宅動遷,作為被動遷安置物件,邱大爺獲得動遷房兩套及現金若干。邱大爺自覺多年來虧欠女兒,便將其中一套房屋及部分動遷安置款贈予女兒,登記於女兒邱女士名下,另一套登記在自己與女兒二人共同名下。此後,邱大爺一直獨居於與女兒共同名下的該套房屋內。

老父親欲賣房看病,女兒不同意,怎麼辦?

2021年,日益年邁且罹患疾病的邱大爺欲將房屋變現後用於就醫,但因與女兒邱女士就房產份額分割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邱大爺將女兒邱女士訴至寶山法院,請求由法院對共有房屋進行分割處理。

02父女倆的兩難選擇

作為一名法官助理,在案件剛分配到主審法官處時,我會按照日常習慣,在法官的指導下先行審閱案由、訴狀、當事人、標的物,避免出現當事人錯漏、管轄錯誤、標的物權利限制等情況。對有可能進行調解的案子,在安排開庭時間時,也會先透過電話瞭解更多案情並詢問調解意向,這起案件也不例外。

經瞭解,原來邱大爺覺得自己年邁且患病,日常獨自生活越來越吃力,變賣房屋後不僅能用於治病,而且還有條件居住於養老院中,使自己晚年生活更輕鬆。

老父親欲賣房看病,女兒不同意,怎麼辦?

而邱女士則向我表示,雖其年幼時父母便離異,且自己長期不與父親往來,但她並無心與父親爭搶房屋。不同意售賣的原因主要考慮的是,父親年事已高,若貿然將房屋出售,父親後續的居住問題難以保障,且自己一時也無法給足相應的房屋折價款,由於實在是想不出更好的處置方案,便一直拖著不同意賣房。

瞭解雙方的大致想法後,經過案件主審法官顧華忠老師的指導,我逐漸對這起案件的調解有了思路。

03居住權破僵局

聯絡邱大爺與邱女士二人到法院後,雙方對房屋的價值以及分割無明顯爭議,爭議的焦點便在於邱女士認為父親變賣房屋後的居住問題無法解決,雙方產生較大分歧。

“房屋賣出去後,我可以住養老院,也可以自己出去租房子。我看病需要花錢,名下也只有這套房子可以變現讓我支付相應的開銷。”邱大爺情緒激動地說道。

一方面是邱大爺確實有看病的必要花銷,一方面又是邱女士無法拿出足額的房屋變現折價款,還要考慮到邱大爺的居住問題,雙方的調解工作彷彿陷入了僵局。

“你們可以考慮在房屋上設立一個居住權,這對二位來說可能是個兩全的辦法。”我適時向二人建議。

我給了邱大爺及邱女士這樣一種“解題思路”,房屋所有權過戶給邱女士、在該房屋內為邱大爺設立居住權後,邱大爺仍可以在房屋內安心居住,由邱女士分期向邱大爺支付房屋折價款,保障邱大爺居住、就醫、養老的需要,邱女士的資金壓力也不會一時過大。

邱女士承諾道,邱大爺是自己的父親,她肯定會盡到贍養義務。只是一時間確實無法支付全額的房款,但會在今後的五年內分期給足邱大爺。

邱大爺沉默了許久,說:“我相信法院是公正的。法院的話我願意聽。”

法庭氣氛一下子緩和下來,父女倆都舒了一口氣。

最終,經過對細節的再溝通協商,父女二人達成一致意見:房屋歸女兒邱女士所有;邱女士五年內足額分期支付給父親邱大爺房屋折價款用於邱大爺就醫以及晚年生活;邱女士每月支付邱大爺贍養費;邱大爺在房屋內享有終生居住權。

老父親欲賣房看病,女兒不同意,怎麼辦?

《民法典》設立居住權,是立法落實黨的十九大會議精神關於保障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重要舉措之一。居住權的新設為民事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新思路,也成為了化解家庭矛盾、解決住房糾紛中的新方法。作為基層法院法官助理的我,在工作中需要對《民法典》及時掌握並多加研判,將法條靈活運用到實際案件中去,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上海寶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