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答網集萃-83」如何理解社群矯正取消“兩個八小時”的規定

「檢答網集萃-83」如何理解社群矯正取消“兩個八小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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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群矯正

取消“兩個八小時”的規定

諮詢類別:

刑事執行檢察

諮詢內容:

社群矯正法取消了“兩個八小時”的規定,即社群矯正物件每月參加教育學習和社群服務時間分別不少於八小時,新增了參加公益活動,符合條件對社群矯正物件給予表揚等規定。請問如何理解這些規定?

諮詢人:

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檢察院 楊林

解答專家徐丹:

社群矯正法第36條規定:“社群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對社群矯正物件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強其法治觀念,提高其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對社群矯正物件的教育應當根據其個體特徵、日常表現等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其工作和生活情況,因人施教。”第42條規定:“社群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群矯正物件的個人特長,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

社群矯正法在立法時未對教育學習時間和公益勞動時間作出硬性規定。主要考慮:一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各地在執行八小時教育學習的要求時,易出現影響社群矯正物件矯正效果的問題。有的地方一刀切地安排了八小時學習甚至更多的學習時間,但是並沒有充分根據社群矯正物件的個體情況和需要因人施教。有的社群矯正物件因被要求參加集體學習而影響工作,甚至丟了工作,失去生活來源,形成再犯罪風險。二是取消學習時間規定,可以減少機械地開展學習教育。這樣的教育違背了教育的初衷,並沒有達到社群矯正的效果。對教育學習時間不作硬性規定,更有利於落實個別化矯正,提升教育質量和教育效果。社群矯正法規定,讓社群矯正物件參加公益活動,旨在增強社群矯正物件的社會責任感,促使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增強社群矯正物件的道德意識和奉獻意識,為社群矯正物件迴歸社會搭建良好平臺。取消了“兩個八小時”規定後,實際上對監督工作要求更高,要求做到監督更加精細化、精準化,要根據社群矯正物件的犯罪情況、原判刑罰、個人受教育程度、身體狀況等來判斷社群矯正機構是否做到因人施教,是否做到合理組織並安排公益勞動。

(檢察日報)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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