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典型案例傳遞司法溫度,用法治理念引領社會風尚。武鳴區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普法專欄,選取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與社會熱點緊密相連的典型案件,深入挖掘蘊含在“小案件”中的“大道理”,傳遞司法正能量。
遲遲收不到勞動報酬,員工阿武(化名)一氣之下發了朋友圈並附上聊天記錄截圖,“揭露”公司老闆“耍賴皮”“行業亂象,抓個典型,引以為戒”,引起同行熱議。隨後,公司老闆以阿武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武鳴區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
(圖片來源於網路)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原告公司承接北海市某電力線路遷改工程的設計工作,聘請阿武等人參與專案設計,雙方達成專案結算請款後由原告支付勞動報酬13000元的口頭協議。5個月後,阿武因設計難度較為複雜退出該專案。除在工作期間預支的5000元,原告尚欠阿武8000元報酬未付。
原告訴稱
被告透過微信向原告催付剩餘設計報酬,原告也承諾專案完成竣工圖後可以把所有費用結清。被告在朋友圈公開發布聊天截圖,造謠、誹謗、誣陷,汙衊原告系老賴等行為,引起同行從業人員的議論,嚴重影響原告的社會評價、現實生活及身心健康,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微信朋友圈釋出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透過書面道歉、在微信朋友圈釋出書面道歉方式向原告道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負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
釋出朋友圈的目的是讓原告支付拖欠的設計費用,引起同行注意,原告所主張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援。
本案的
爭議焦點
是: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釋出的相關資訊及圖片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
侵害名譽權應當具備
四個構成要件
:
一是
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二是
行為人行為違法;
三是
違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等嚴重後果;
四是
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被告的行為並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四個構成要件。
首先,原告因欠債在前,而被告催款行為在後,被告的催收行為只是為收回原告尚欠的款項並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其次,被告的催收行為並不違法,催收行為可透過合理地電話溝通,面談等方式進行,被告在其朋友圈稱原告“耍賴皮”含有對其不履行債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但並沒有達到侮辱人格的範疇;再次,原告稱被告發朋友圈致使其社會評價低,被告催收行為也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實使得原告在社會的評價降低,且原告亦無證據證實其行為導致評價降低之情形;最後,原告無相關證據證實被告此行為導致其精神方面出現損害。
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一百一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
武鳴區法院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數職”,除了是社交平臺外,還是人們發洩個人情緒的“出氣筒”。在本案中,即使被告的行為最終被判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但需要注意的是,
發朋友圈不能因為貪圖一時痛快而捏造事實,用貶損性言辭等方式損害其他公民、企業的名譽。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發表言論一定要三思而行、注意措辭,避免因為一時衝動把握不好“度”構成侵權,從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字:張雅琦 岑素嫻
排版:黃佳玉
稽核:梁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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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武鳴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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