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損毀怎麼賠?“有言在先”很重要

網友王先生稱,自己裝有畢業證和學位證的包裹被某快遞公司弄丟後,快遞公司僅願意賠償10倍運費1760元。王先生卻認為,來回補辦證件、耽誤就業以及包裹內其他物品的價值應該為1萬多元(據5月14日新華社訊息)。

這起糾紛事實很清楚,爭議焦點在於賠償額度;而賠償額度的爭執,則聚焦在賠償標準該如何確定。

出現快件損毀,快遞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難點在於如何劃定責任範圍。我國郵政法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遺憾的是,這一針對國家郵政系統的規定並不能直接適用於快遞行業,所以,快遞公司提出的賠償10倍運費的標準不被寄件人認可,亦在情理之中。

再來看看快遞行業的相關規則:《快遞暫行條例》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快件,按照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很顯然,如果王先生的快件作了保價,雙方不至於因賠償數額髮生如此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快遞公司怎麼賠,就要依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規確定賠償數額了。

對於違約損害的賠償範圍,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一規定明確了“完全賠償原則”:間接損失亦可在賠償範圍。從這個意義上說,王先生主張的“補辦證件、耽誤就業”等損失是有法律根據的。同時,民法典同一條又對賠償範圍作出了限制:(賠償)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樣一來,王先生在寄件時有沒有對所寄物品的重要性作明確提示或說明,足以影響對方的預見程度,因而十分關鍵;另外,關於補辦證件費用、耽誤就業等間接損失,王先生能否拿出確切可信的證據,又是一個難點。不難看出,這起寄件糾紛,雙方在協商環節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接下來可能出現的仲裁、訴訟等環節,將同樣有些“麻煩”。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郵政法還是《快遞暫行條例》,在規範賠償標準時,都對“保價”情況作了優先規定,這種規定具有明顯的行為引導價值。一方面,儘量將可能出現的情況納入事先約定,約定情況一旦出現,因為合同約定具有法律效力,爭議也就很難擴大化和複雜化了;另一方面,“有言在先”的約定內容往往更具合理性。還拿丟失證件的王先生為例,如果選擇在寄件時為快件保價,他會不會同樣堅稱寄品價值萬餘元呢?恐怕要打個問號。一是因為事前事後情況變了,心態也容易變化;二是寄品保價將體現在寄件費上,在權利義務相統一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會作出更切實的判斷。

隨著快遞業的飛速發展,快件寄遞中的新型糾紛不斷出現,這一方面在呼喚相關立法的及時完善,同時也在提醒人們:強化契約精神,透過更多的“有言在先”將可能的糾紛消弭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