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被“抹黑”而失去工作機會,該怎麼辦?

檔案被“抹黑”而失去工作機會,該怎麼辦?

沈某從一家公司離職後,通過了新單位的筆試、面試、體檢,並最終脫穎而出,成為唯一合格者。可新單位卻沒有錄用他,究其原因是在前公司移交的檔案中,有他“作風敗壞”、“工作漂浮”等內容,新單位據此不予錄用。而前公司對捏造事實、毀壞沈某名譽的內容表示“一概不知”,或者是其工作人員私自所為。沈某該如何維權呢?

案件解析

員工檔案作為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是指企業勞動、人事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員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檔案材料,是全面考察員工的依據。由於具有的特殊性,員工檔案記載了什麼,員工本人並不知道,而記載的內容對員工影響很大,這就要求記載者務必嚴謹、嚴格、嚴肅,確保客觀真實,尤其不能“抹黑”。

公司移交的檔案中,出現捏造事實、毀壞名譽的內容,無疑意味著其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且存在被新單位拒絕錄用等侵權危害後果,無論是希望發生,亦或疏忽大意,都意味著其存在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檔案法第五十一條也指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即公司難辭其咎。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也就是說,即使“抹黑”檔案的行為並非公司的意願,系其工作人員私下所為,但由於其工作人員對檔案的管理、記載屬於“執行工作任務”,決定了公司只能在“代人受過”後,再向相關人員追償。

【來源:新洲區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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