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女為爭父母遺產對簿公堂!一份遺囑影印件成了關鍵證據……

父親身亡後,四名子女對父親是否立下遺囑說法不一。大姐堅稱父親未立下遺囑,房產應該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繼承,其餘三人卻稱父親生前有親手寫下遺囑,寫明瞭房屋產權由二哥繼承,卻無法提供父親立下的遺囑原件。

在無法提供遺囑原件的情況下,遺囑影印件是否合法有效?記者瞭解到,廣州越秀法院審結了這起爭產糾紛。

四子女為爭父母遺產對簿公堂!一份遺囑影印件成了關鍵證據……

大姐聲稱父親未立遺囑

告上法院要繼承房產

王先生和王太太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大姐、二哥、三妹、四妹。王先生和王太太身前購買了一間房屋,是他們的夫妻共有財產,但只登記在王先生一人名下。

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後,四名子女卻對房產的分配產生了分歧。2022年年初,大姐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聲稱父親生前未立下遺囑,房屋應當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繼承,各分得1/4產權份額。

而被告二哥、三妹、四妹則共同辯稱,父親在2017年1月就親筆書寫了遺囑,明確寫明房屋的產權由二哥繼承,當時大姐也在遺囑上簽字表示同意。

三被告為此還提交了手寫《遺囑》的影印件一份,上面書寫內容的內容包括:“……(王先生)位於XX路XX號XX房的房屋產權由二哥繼承。”該《遺囑》影印件上有大姐和王先生的手寫簽名字跡。

四子女為爭父母遺產對簿公堂!一份遺囑影印件成了關鍵證據……

爭議焦點:

父親生前是否有立遺囑?

面對這份影印件,大姐矢口否認,提出該遺囑並非父親所寫,她本人也未簽字確認。

當法官詢問三個弟妹為何未能提供《遺囑》的原件時,三妹卻表示是大姐把遺囑的原件拿走並藏起來了。

無奈之下,三被告申請法院對《遺囑》影印件的字型筆跡進行鑑定,確認是否由父親親筆所書。

法院經審查,依法委託具備專業資質的鑑定機構對《遺囑》正文第九行“由二哥繼承”字跡及落款處王先生的簽名字跡進行鑑定,用作比對的鑑定樣本經原告、被告共同確認,均為王先生生前親筆所書的字跡。

最終鑑定結果顯示,《遺囑》影印件上的上述字跡與當事人提供的樣本字跡是出自同一人的筆跡。

經鑑定遺囑字跡確由父親所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鑑定,涉案遺囑系由王先生本人所書寫,可認定王先生已明確其名下涉案房產均由二哥一人繼承的意願。

在此情況下,即使被告無法提供《遺囑》原件,也不能因此否定王先生採用合法形式表達其對房產分配的真實意願,認定上述《遺囑》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確表達遺願、尊重並按其遺願執行的立法目的。

但是,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各佔1/2產權份額,王先生僅可對其自有份額進行遺囑處分,屬於王太太部分的產權份額應按法律規定,由四名子女等額繼承。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涉案房屋由二哥繼承5/8的產權份額,大姐、三妹、四妹各繼承1/8的產權份額。

一審判決後,大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被繼承人簽名的真偽是關鍵

越秀法院四級高階法官李琳表示,本案中,各被告均確認被繼承人生前確留有書面自書遺囑,並提交了相應的影印件為證,辯稱原件已被原告隱匿。

在此情況下,被告要求對上述影印件中被繼承人簽名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鑑定,符合法律規定。

透過鑑定後相關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也還原了案件的事實,足可認定三被告主陳述的真實性,法院據此依法確定自書遺囑合法有效並作出判決,完成了被繼承人的遺願,也是公平正義的最好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該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之一。

民事主體在訴訟過程中,各方理應遵誠守信,全面客觀地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從而保證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而作出處理結果。因此,原告違背事實,向法院做出虛假陳述,後有幸透過司法鑑定程式揭開了案件真相,由原告自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此舉實不應該。

希望該案可以對參加訴訟的民事主體敲響警鐘,在訴訟過程中不應抱有僥倖心理,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交偽證,從而影響訴訟程式的正常開展以及法院對案件的正確審理,否則將自食其果、得不償失。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梁豔華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