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格式條款中的“陷阱”?

以案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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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

格式條款

(如何應對格式條款中的“陷阱”?)

法言俗語

現代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合同的普遍適用。普通老百姓即便不開公司、不做生意,也會經常與合同打交道,且我們接觸最多的就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提供方為了重複使用,預先擬訂,並且在訂立時未與相對方進行協商的合同。格式合同廣泛存在於房地產、通訊網路、旅遊餐飲、銀行保險等行業,與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這類合同排版整齊,印刷精美,紙張考究,很多還印有公司LOGO,給人一種看起來高大上的感覺。所以,我們經常會稀裡糊塗地簽了字,等出現問題時,才發現其中條款對自己非常不利。

格式合同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形呢?一是該類合同系提供方提前擬訂好的,約定內容往往對提供方有利,對方無法進行更改;二是格式合同往往文字較小,用語專業,資訊量超載,個別內容晦澀難懂;三是個別提供方會在合同中故意設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條款,也就是常說的“霸王條款”。

以下是幾類比較常見的“霸王條款”

:(1)裝修合同中約定,預算書中所涉及的各種裝修材料必須在裝修方材料聯盟處採購;(2)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車位與房屋捆綁銷售;(3)汽車買賣合同中約定,車輛保險必須在指定保險機構投保;(4)物業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車輛毀損滅失、人身傷亡事件,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責任;(5)電影院不提供3D眼鏡,要求觀影者自行購買;(6)美容美髮健身保健行業,消費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7)網路交易平臺,保證金概不退還; (8)遊樂場所禁止自帶飲食,娛樂餐飲場所禁止自帶酒水,設定最低消費金額等。

既然格式合同如此廣泛地存在,那麼如何準確識別其中對我們不利的“霸王條款”呢?其實,萬變不離其宗,無論它的形式是精美紙質合同,還是網際網路彈窗協議,或是簡單的店堂告示,它們都有以下特點: (1)條款免除或減輕了提供者自己的責任;(2)條款加重了相對方的責任,排除或限制相對方的主要權利。

以案釋法

案例一:

格式條款提供方對涉及相對方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相對方不產生效力。

劉某在某通訊公司營業廳申請辦理電話卡一張,付費方式為預付費,當場預付話費50元,並參與充50元送50元的活動。所附《通訊客戶入網服務協議》中有以下約定:在下列情況下,通訊公司有權暫停或限制客戶的行動通訊服務,由此造成的損失,通訊公司不承擔責任:(1)客戶銀行賬戶被查封、凍結或餘額不足等非通訊公司原因造成的結算時扣劃不成功的;(2)客戶預付費使用完畢而未及時補交款項的(包括預付費賬戶餘額不足以扣劃下一筆預付費用)。後,劉某又透過銀聯卡網上充值50元,但在使用該手機號碼時發現該手機號碼已被停機,劉某透過查詢,得知通訊公司以話費有效期到期而暫停行動通訊服務,此時賬戶仍有餘額11。70元。劉某認為通訊公司單方終止服務構成合同違約,遂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業務受理單、入網服務協議是電信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入網服務協議中約定了通訊公司有權暫停或限制行動通訊服務的情形,並有權解除協議、收回號碼、終止提供服務的情形,但沒有約定因有效期到期而中止、解除、終止合同的內容。而話費有效期限制直接影響到劉某手機號碼的正常使用,一旦有效期到期,將導致停機、號碼被收回的後果,因此通訊公司對此負有明確如實告知的義務,且在訂立電信服務合同之前就應如實告知劉某。如果在訂立合同之前未告知,即使在繳費階段告知,也剝奪了當事人的選擇權,有違公平和誠信原則。最終判決通訊公司取消對劉某該電話號碼的話費有效期的限制,恢復該號碼的行動通訊服務。

案例二:

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合理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為無效條款。

王某的母親為其在某網球培訓中心報了一個網球培訓班,交納了9萬元培訓費後,王某的網球水平卻沒有提高,反而有下滑的趨勢,王某的母親便為王某辦理了退訓。培訓班下發的新生入學須知中載明:若學生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前離訓,則將不予退還學費。培訓班據此拒絕退還培訓費,王某遂將培訓中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網球培訓中心返還未能提供教學服務的費用6萬餘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格式條款提供者應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入學須知屬格式條款,且關於 “學生在註冊期未滿時中途離訓,中心將不做任何理由的學費順延及退費要求”之規定明顯有失公平,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故認定該條款無效,最終判決網球培訓中心返還王某培訓費共計6萬餘元。

案例三: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三合公司與保險公司訂立《僱主責任保險》,約定保險公司對三合公司職工工作範圍內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保險期限1年。該保險合同約定:本保險單擴充套件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的新員工。被保險人應在新員工入職後的30天內,及時向保險公司申報新員工的投保資訊及補繳相應的保費。三合公司新員工李某某在上述保險期間入職,入職15天后因工傷入院治療,三合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了各項費用,並向保險公司遞交了李某某的加保申請並繳費。三合公司認為根據上述條款約定,三合公司只需在新員工入職後30天內及時申報並補繳保費,保險公司對新入職員工承擔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應從新員工入職之日起算。保險公司則主張應當從三合公司向其正式申報之日開始起算,因工傷事故早於三合公司申請時間,故拒絕理賠。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未對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責任期間進行明確約定,造成“自動承保新員工條款”的理解發生歧義,保險公司系該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側重於保護三合公司和受益人的利益。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三合公司已經向李某某支出的各項損失。

法官說法

電信業務的經營者作為提供電信服務合同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與電信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內容,權利義務的內容必須符合維護電信使用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的目的,並有效告知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向其釋明,包括業務功能、費用收取辦法及交費時間、障礙申告等。如果使用者在不知悉該電信業務的真實情況下進行消費,就會剝奪使用者對電信業務的選擇權。案例一中,話費存在有效期限制系對劉某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通訊公司既未在電信服務合同中約定有效期內容,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已將有效期限制明確告知劉某,即通訊公司對該內容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通訊公司暫停服務、收回號碼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

格式條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透過格式條款排除或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類條款無效。即使相對方簽署了含有該類條款的合同,仍可以主張此條款無效。請注意,只能主張該類條款無效,並非主張整個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合同的其他合理條款仍然是有效的。

格式條款提供方與相對方就如何理解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並非任何情況下,都要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應當根據常理對條款進行解釋,只有在根據常理解釋仍得不出準確唯一的結論時,才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解釋。遇到格式合同時要注意如下幾點:

1。應當仔細閱讀格式條款,尤其是其中加黑加粗的字型。如有不明白,應當向對方工作人員詢問,要求其進行解釋。切忌怕麻煩,草率籤合同。

2。部分格式合同最後一條會以空白內容出現 “其他約定”,如果認為格式合同有未盡事宜,可以在此要求補充,以保護自身權益。

3。格式條款提供方往往會以提示確認書或電話回訪等形式確認相對方已經完全知曉格式條款中所有內容。格式條款提供方採取的這些方式就是要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向相對方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無論是紙質確認單還是人工回訪,均會包含以下類似內容:格式條款提供方已經詳細說明了合同條款,特別是其中的有關責任免除等條款;相對方宣告各項內容填寫屬實;相對方承諾已經仔細閱讀,完全知曉各項術語,免責及減責條款已完全瞭解。在涉及上述內容時,應當謹慎填寫或回答。

4。簽訂格式合同後,必須向提供方索要合同文字。

5。在簽訂格式合同時,適當注意留存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證據。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來源: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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