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佔位轎車扔進河”的男子被控制,律師:或需承擔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極目新聞記者 肖名遠 曹雪嬌

11月19日晚,福州一名業主因自己的車位被佔,又聯絡不上對方車主,便叫來叉車將佔位轎車扔進河道(極目新聞此前報道)。20日,當地警方通報稱,該業主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此,有律師表示,車位主人的行為屬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因汽車價值較高,車位主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1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釋出情況通報稱,19日23時許,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停放在倉山某小區地庫內的車輛被丟入河道。經查,報警人陳某根於11月18日17時許佔用林某凱地庫車位。11月19日22時許,林某凱在聯絡不上陳某根的情況下,僱請叉車司機將佔位轎車叉走並丟入河道。目前,林某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龔某強已到案。

“將佔位轎車扔進河”的男子被控制,律師:或需承擔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20日上午,現場目擊者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被丟入河道的轎車已被打撈起來。

“將佔位轎車扔進河”的男子被控制,律師:或需承擔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此事引起網友熱議,業主因自己的車位被佔才有所過激行為,佔車位者有錯在先,那麼業主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陳某根佔用他人私家車位拒不挪車的行為,侵犯了林某凱對其車位依法享有的所有權,因此,林某凱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但在未聯絡上車主的情況下,林某凱故意將他人的汽車扔進河裡,屬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而且違反了治安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行政處罰。由於汽車財產價值較高,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林某凱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叉車司機明知該車輛不是車位主人的車輛,仍協助其將車扔到河裡,在本案中起到輔助作用,屬於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幫助犯。如果叉車司機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

付建表示,根據事件發生的背景,就算車主曾在與對方發生口角過程中說出“你把車丟進河裡吧”這句話,也很難認定這句話是車主對車輛所有權的放棄。就算車位主人有通話錄音,也不影響事實的認定,車位主人對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此外,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時,還會審查案件起因、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等量刑情節進行綜合考慮。就此案來說,佔車位者有過錯,可以減輕但不會免除對車位主人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