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連不上網”不等於速度為0,通訊領域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

10月11日,根據《“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認知及線索徵集調查報告》,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通訊領域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中消協:“連不上網”不等於速度為0,通訊領域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

如“甲方(消費者)所辦理的資料業務上下行速率標稱值僅為乙方(通訊公司)提供的資料業務上下行速率理論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達到標稱值,甲方對此表示知悉並認可。”

這一條款,中消協認為,未向消費者告知服務的真實情況,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點評意見說,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通訊公司作為專業的服務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費者更加了解業務情況,對於資料業務也有明確的標準,資料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屬於沒有資料的傳輸,而普通消費者接受服務時有一般人的認知,即如果資料速率達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無法使用,俗稱“連不上網”。

中消協:“連不上網”不等於速度為0,通訊領域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

中消協認為,通訊公司應該告知消費者滿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種什麼樣的狀況,而不能在消費者感覺無法使用的時候以“有資料傳輸”來搪塞消費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此外,“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乙方(經營者)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以乙方實際從甲方(消費者)收到的費用為限,不包括甲方未實現的預期利潤或利益、商業信譽的損失、丟失的資料本身及因資料丟失引起的損失、甲方對第三方的責任及其他間接損失。”的描述,也涉嫌格式合同條款中經營者權利義務不對等,事先擬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以此為自己免責。

中消協認為,經營者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本例中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加重消費者責任,甚至存在排除、剝奪消費者獲得賠償權利的情形。

經營者透過格式條款,事先擬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以此為自己免責,如本例中要求消費者承諾不向經營者索賠未實現的預期利潤或利益、丟失的資料本身及因資料丟失引起的損失等,明顯限制了消費者索賠權利,減輕了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溫婧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