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勞動管理”能否構成勞動關係?

缺少“勞動管理”能否構成勞動關係?

判斷快遞企業與勞動者是否構成勞動關係,要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12號]的規定,其核心內容為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如果缺少構成勞動關係的核心內容,雙方就不能構成勞動關係。

【基本案情】

派送員要求解除勞動關係起爭議

唐某稱,自己是中通快遞的派送員,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物流公司)是中通公司的加盟商;自己是計件工資,由物流公司根據統計派送量發放,沒有底薪。自己負責指定區域快遞的派送和收件,每天早上要去公司處點名報到並取件,如果遲到要被扣錢。中午1:30到2:00之間把上午的件送完再取下午的件,送完後回公司。如果有請假的情況,由物流公司的機動人員頂替;派件用的電動車是自己購買的,自己的工資除派件的費用外,還有收件的費用。自己在物流公司按3。6元/張的價格購買快遞單,然後根據中通公司的快遞收費價目表,向客戶收取費用並賺取中間的差價。

唐某的銀行流水顯示,物流公司分別於2018年3月5日轉賬4746。99元……其中,2018年6月5日之後的摘要為“工資”。

2019年1月22日,唐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自己和物流公司於2019年1月26日解除勞動關係。物流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待遇。

2019年1月26日,唐某向物流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告知書》,載明:物流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未安排年休假或發放年休假工資及節假日加班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唐某告知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物流公司認為,雙方是合作關係,物流公司對唐某並沒有任何限制和管理。唐某早上來公司的辦公地點領取商量好區域的快遞,何時派送由其自己決定,公司只是根據送達情況進行統計核算,並將派件費發給唐某。關於收件費,唐某以3。6元/張的價格在公司處買快遞單,40張單子起賣,由其向客戶收費並賺取中間的差價。

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唐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事項與勞動仲裁程式相同。

【法院審理】

承攬區域派取件業務,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核心內容為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物流公司僅安排了唐某的派件區域、規定了派件取件時間。唐某陳述的物流公司的要求和管理,僅系中通快遞對派件任務的具體要求和管理,並非針對快遞員本人。如何派件、取件,是否由其本人完成取件、派件,物流公司並未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唐某有著極大的自由度。

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在於勞動者犧牲一定的自由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在用人單位安排下工作,取得穩定的勞動報酬,避免市場風險。而用人單位在承擔市場風險的前提下,支付固定的薪酬,以期獲得更高的利潤。本案中,唐某按件收取派件的勞務費,並承接取件業務賺取差價,由其本人承擔市場風險,並無底薪。其實質為承攬一定片區內中通快遞的派取件業務,應認定雙方為承攬合同關係,而並非勞動關係。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唐某的訴訟請求。雙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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