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戀愛要感情傷錢分手要錢傷感情

“談錢傷感情”,但分手後,曾經的甜蜜如何“結算”。近日,肅州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調解了一起情侶分手後,男方索要戀愛期間花費的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男)和被告王某(女)原系情侶關係,雙方於2020年6月確立戀愛關係,後雙方發生矛盾,於2021年4月戀愛關係破裂。在此期間,李某多次向張某大額轉賬,併為其購買珠寶首飾等。

李某認為,自己以與張某締結婚姻為目的贈與大額財物,這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現雙方分手,解除條件成就,且因在張某身上花費巨大導致自己陷入嚴重的經濟困境,張某應當返還相關款項,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張某認為李某在戀愛期間的贈與是一般性的贈與合同,贈與的行為已經完成,並不存在解除的條件。

審理過程: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院經審理認定,原告的上述贈與行為屬附條件的贈與,現因雙方戀愛關係解除,原告欲與被告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無法實現,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贈與物。經案件承辦法官調解,最終雙方就返還數額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財產損失。情侶之間的轉賬能否以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要注意兩點:一是對方的獲益是否沒有法律依據;二是轉賬是否以結婚或者發展戀情為目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原告主張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的,存在相當大的舉證難度。

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在審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時,出借方對存在借貸關係負有舉證責任,其應當向法院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如果原告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則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即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贈 與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為非要式合同,但無償也可以附條件,例如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該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發生效力,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通常情況下,情侶間因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對簿公堂時,一般來說,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小額支出、特定節日有特定意義的支出(如“520”、“1314”等),根據生活經驗來說,屬於戀愛期間好意施惠行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在贈與人已經實際履行完贈與行為後,其不享有撤銷權,故在結束戀愛關係後,贈與方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

如果戀愛期間的轉賬,出借方僅能提供轉賬憑證,轉賬記錄也未備註為“借款”時,則有可能被定性為“贈與”。但是,法院也會結合轉賬金額、支付情景、轉賬頻率、雙方的感情基礎、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多方面綜合考量,以酌定的金額為界限來區分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要返還。

法官提示:戀愛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雙方在交往期間,尤其是經濟交往過程中應當理性對待經濟問題,為避免產生糾紛,建議轉賬時對款項性質進行明確約定。

【來源:甘肅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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