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一審被判13年!附加驅逐出境,偷逃稅手法曝光,被追繳並罰款6億元

金融界11月25日訊息 微訊號“朝陽法苑”25日訊息,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旁聽了宣判。

被驅逐後還能再回來嗎?

中國警方線上解讀稱,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後,是要在中國坐牢的,坐完牢後再被驅逐出境。在中國犯的罪,就得在中國接受處罰。

吳亦凡一審被判13年!附加驅逐出境,偷逃稅手法曝光,被追繳並罰款6億元

根據法律規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驅逐出境則是專門針對犯罪的外國人所適用的附加刑,二者並行不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先執行有期徒刑,再驅逐出境。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準入境。

吳亦凡偷逃稅被追繳並罰款6億元

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局,前期,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根據有關方面線索和稅收大資料分析,依法對加拿大籍藝人吳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間涉嫌偷逃稅問題開展了稅務檢查。由於吳亦凡(WU YI FAN)大量經營資訊、資金往來涉及多家境內外關聯企業,案情較為複雜,北京市稅務部門會同相關稅務機關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調查,目前案情已經查清。

經查,吳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採取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透過境內外多個關聯企業隱匿個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稅款0。95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84億元。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吳亦凡(WU YI FAN)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6。00億元。其中,對其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逃稅款的部分處4倍罰款計3。45億元;對其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稅款的部分處5倍罰款計0。42億元。日前,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向吳亦凡(WU YI FAN)送達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

吳亦凡偷稅手法曝光

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局,該局有關負責人就案件查處情況進行答問。

吳亦凡一審被判13年!附加驅逐出境,偷逃稅手法曝光,被追繳並罰款6億元

1。為什麼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要對吳亦凡(WU YI FAN)進行檢查?

答:北京市稅務部門高度重視並持續加強文娛領域稅收監管,不斷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深入開展稅收綜合治理,提示輔導相關從業人員依法納稅並督促整改。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根據有關方面線索和稅收大資料分析,

依法對吳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間涉嫌偷逃稅問題進行立案並開展了稅務檢查。

2。吳亦凡(WU YI FAN)的違法事實有哪些?

答:吳亦凡(WU YI FAN)雖是加拿大國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國境內停留時間均超過183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屬於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應就其來自中國境內外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經查,吳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透過境內外多個關聯企業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稅款,同時存在其他少繳稅款的行為。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依法認定其

偷逃稅款0.95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84億元。

3。請問本案中不同的罰款倍數是如何確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我局堅持依法依規、過罰相當的原則,充分考慮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吳亦凡(WU YI FAN)進行處罰。

一方面,對其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稅部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處4倍罰款。

另一方面,對其隱匿個人收入偷稅部分,由於情節更加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處罰,“頂格”處5倍罰款。

本案中,吳亦凡(WU YI FAN)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若其能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則依法不予追究逃避繳納稅款的刑事責任;若其在規定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4。本案的偷稅手法有什麼特點?

答:本案中吳亦凡(WU YI FAN)偷稅行為的一個特點是利用境外企業隱瞞個人收入、轉換收入性質。

調查發現,吳亦凡(WU YI FAN)在我國境內從事演藝活動時,

利用其外籍身份並憑藉其在演藝圈的流量優勢,要求境內企業或境內企業設立的境外機構將其個人勞務報酬支付給其境外註冊的企業,將境內個人收入“包裝”成境外企業收入,以此隱匿其個人從我國境內取得應稅收入的事實,或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企圖逃避我國稅收監管,從而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與已公佈的其他偷逃稅案件相比,吳亦凡(WU YI FAN)案件的偷稅手法更加隱蔽,並嚴重危害到我國稅收主權。

隨著跨境交易和資金往來越來越頻繁,少數不法分子企圖藉機利用跨境交易和國際避稅地來逃避中國境內納稅義務。對此,稅務部門將不斷完善稅收監管手段,提升稅收監管能力,切實加強對新型偷逃稅行為的查處曝光,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安全。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