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又現“翻車”,潘粵明被罰上熱搜,網友:這點常識都沒有?

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齊鑫

明星代言又現“翻車”,潘粵明被罰上熱搜,網友:這點常識都沒有?

明星代言“翻車”團隊再添一員,此次翻車的是演員潘粵明。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釋出了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演員潘粵明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罰款約25。8萬元。兩項合計共近51。6萬元。

該事件一出引發不少網友關注,“潘粵明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罰”的話題登上了微博熱搜。截至發稿,該話題閱讀量已達2。3億次。

潘粵明不是第一個代言翻車的明星,在潘粵明之前,演員景甜、脫口秀演員李誕等也曾因為代言違反廣告法而被處罰。

“下一個會是誰?”“明星連這點常識都沒有嗎?”有網友感嘆,還有網友關心潘粵明是否會因為此次事件而被“禁業”。

“從法律層面看,在罰款數上,此次潘粵明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的行為情節較輕。此外,與景甜代言被罰事件相比,二者的處罰依據不同,個人認為潘粵明大機率不會被‘禁業’。”12月26日,河南世紀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淙向時代週報記者表示。

被罰沒逾50萬元

明星代言翻車事件常見,廣告並非明星想做就能做。

潘粵明此次翻車與一款叫做“日加滿”的飲品有關。去年3月,潘粵明為該品牌產品拍攝了影片、圖片作為商業推廣物料。在相關影片中,潘粵明手持相關產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滿身心。緩解疲勞,增強免疫力,日加滿隨時為我補充能量”等獨白,在宣傳影片和圖片中顯著標明“潘粵明”姓名。

2021年6月8日-7月22日,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東鉿”)先後在抖音、微博、小紅書企業賬號等渠道釋出了包含上述推廣物料的內容,而釋出的影片和推文中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天眼查顯示,上海東鉿成立於2004年,註冊資本1000萬元,實繳資本1000萬元。該公司位於上海市,經營範圍包括食品銷售、貨物或技術進出口等。

上海東鉿為東索食品成員,而日加滿飲品(上海)有限公司同樣為東索食品成員,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香港東錦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此次,潘粵明代言的“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為上海東鉿銷售,不過這個飲品屬於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為“國食健字G20041476”。《廣告法》規定,保健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顯然,潘粵明的行為構成違法代言廣告行為。

由於上述廣告發布持續時間短,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潘粵明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處以一倍罰款約25。8萬元,合計近51。6萬元。

上海東鉿違反《廣告法》規定釋出保健食品廣告,被罰112萬元。

近年來,明星代言翻車事件屢見不鮮,網友們早已見怪不怪。今年5月,景甜也因代言果蔬類食品廣告並稱其可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被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罰沒722。12萬元。

去年,脫口秀演員李誕在微博釋出了某品牌女性內衣廣告,內含“一個讓女性輕鬆躺贏職場的裝備”“我說沒有我帶不了的貨,你就說信不信吧”等描述,文案內容低俗不尊重女性,且作為代言人未使用過該產品。

李誕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約22。6萬元,罰款約65。1萬元,合計約87。7萬元。

商業代言是明星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但不當的產品或不當的代言方式都有可能觸碰法律“禁區”。

“(明星代言)主要的翻車點實際上集中在食品、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包括農藥獸藥。這些領域的重要性是無需過多解釋的。”王淙告訴時代週報記者。

此外王淙指出,明星代言時還有多種問題需要注意,例如以扮演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進行代言、借嚴肅政治議題開展商業宣傳,惡搞經典、歪曲歷史等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宣揚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鋪張浪費、“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炒作個人隱私、軟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現象。

個人的商業版圖

由於曾出演《白夜追兇》《龍嶺迷窟》《雲南蟲谷》《京華煙雲》等影視作品,潘粵明收穫了不少粉絲。隨著其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罰款的訊息登上熱搜,潘粵明背後的商業版圖也受到關注。

天眼查顯示,潘粵明共關聯9家企業,其中有5家為存續狀態,均與影視文化相關,分別為海口胖喜炫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三番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三番文化(海口)有限公司、象山日月匯澤影視文化傳媒工作室、潘粵明(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

上述5家公司中,潘粵明(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象山日月匯澤影視文化傳媒工作室、海口胖喜炫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由潘粵明全資持股,成立日期分別為2014年、2018年、2021年。三番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三番文化(海口)有限公司則由其持股90%。

在上述公司中,潘粵明還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或監事等職位。

豆瓣顯示,目前潘粵明未上映作品有《消失的十一層》《重生之路》《白夜追兇2》等共10部。

對於此次事件,12月26日,潘粵明工作室釋出致歉信稱“對於我方在未充分了解產品及合作性質的情況下,將潘粵明先生肖像授權相關產品使用,導致對消費者構成錯誤引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我方在此作出鄭重道歉。”

同時潘粵明工作室表示已在第一時間終止相關合作,繳清全部罰款,今後絕不會開展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產品代言或肖像授權合作。

另外,潘粵明亦轉發相關微博進行道歉。

去年2月,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曾出臺《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其中就有演藝人員不得“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從行業自治層面來看,上述行為輕可批評教育,重可行業永久聯合抵制,潘粵明是否會因為此次代言而受到其他影響尚未可知,作為影視演員,潘粵明今後應該在廣告代言方面更加謹慎,做好把關。”王淙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