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劃定人身險產品90道紅線 嚴禁增額終身壽險減保規則不明確 隨意變更被保險人

財聯社1月14日訊(記者 夏淑媛) 財聯社記者從業內獲悉,近期,在總結2022年人身險產品日常監管、產品問題通報等工作基礎上,銀保監會彙總編制並下發了2023版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

整體來看,2023版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共有90項違規行為“上榜”。相較2022年版人身險“負面清單”,今年又新增8條內容,涉及備受市場關注的增額終身壽險減保規則、投資收益假設、定價附加費用率假設,以及養老年金產品、慈善贈藥等條款。

此前,銀保監會曾表示,各險企應當嚴格對照歷次通報內容和“負面清單”中的問題進行自查,對於其他公司產品核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引以為戒,及時變更、停售類似產品,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及時報告、認真整改,不能存有僥倖心理。

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升級,增額終身壽險減保規則不明確、定價費用率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率等90項行為“上榜”

據悉,2023版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在2022年版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內容涉及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等。

在2022版的基礎上,2023版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新增8項違規行為,具體如下:

在產品條款表述方面,“條款約定可隨意變更被保險人,違背保險原理,侵害保單利益相關方的權益”、“醫療保險的責任免除條款中包含“被保險人用藥時長符合慈善贈藥申請條件,但因被保險人未提交相關申請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導致慈善贈藥申請未透過,或者在慈善贈藥申請透過的情況下,因被保險人個人原因未領取慈善贈藥而發生的藥品費用等表述,涉嫌加重被保險人義務等”的內容被新增列入負面清單。

在產品責任設計方面,2023版“負面清單”中,分別各新增1條增額終身壽險產品、1條養老年金產品責任設計不合理的問題:一是增額終身壽險的減保規則不明確。二是養老年金產品透過調整降低產品前期的身故利益來貼補增加後期生存給付的利益,並在產品宣傳時承諾超定價利率的長期高回報。

在產品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方面,“增額終身壽險的定價附加費用率假設較公司實際銷售費用顯著偏低”;“增額終身壽險的利潤測試投資收益假設與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存在較大偏差”;“保險產品利潤測試的投資收益假設偏離公司投資能力和市場利率趨勢,存在定價不足風險”;“保險產品的附加費用率超過監管規定上限或個別年齡點收益超過定價利率等”4項違規行為也被列入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增額終身壽險產品爆紅,但在產品熱銷的同時,個別公司激進經營,行業惡性競爭現象有所抬頭。

2022年11月,監管就曾通報3家險企報送的4款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定價假設的附加費用率較實際銷售費用顯著偏低,利潤測試的投資收益假設與經營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偏差。

業內人士指出:“增額終身壽險的定價附加費用率假設較公司實際銷售費用顯著偏低,潛藏費差損風險,而利潤測試投資收益假設與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存在較大偏差容易造成利差損,兩者都是保險公司為了用增額終身壽搶佔市場的激進方法,對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顯然是不利的。”

人身險產品監管常態化,將壓實總精算師落實好產品稽核把關第一責任

當前,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已成為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的對照參考,也是監管部門進行產品報備管理的抓手。

早在2018年5月,人身險部曾對人身險產品開展專項核查清理工作,對違規開發產品、產品設計異化、損害消費者利益、開發“奇葩”產品等4種行為進行嚴查,並同時釋出2018年版的人身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要求保險公司對照負面清單進行自查整改。

2019年,銀保監會又建立人身保險產品通報制度。此後,銀保監會先後多次通報人身險產品問題。

據財聯社記者梳理發現,2019年以來,銀保監會先後13次通報人身險產品問題。其中,2019-2022各3次通報,近70家人身險公司“中槍”,20餘家公司被多次通報。

同時,銀保監會也於2021年1月下發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73條內容覆蓋產品條款、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

在2022版“負面清單”時,銀保監會要求各公司認真落實《關於進一步豐富人身保險產品供給的指導意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保險保障需求;同時,應結合2022版“負面清單”,依法合規開發和銷售保險產品,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而在最近一次人身險產品問題通報中,銀保監會要求,各人身險公司應當持續加強產品開發報備工作的稽核把關,總精算師需落實好產品稽核把關的第一責任,及時發現產品設計、定價、精算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險企也要對照歷次通報內容和“負面清單”中的問題進行自查並及時整改。

同時,銀保監會將重點在意外傷害保險、網際網路人身保險、非重大疾病類產品使用新重疾定義等方面,對各公司產品開發、銷售等行為進行持續監測,堅決打擊違規開發保險產品、產品炒停、誤導宣傳等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對公司採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本文源自財聯社記者 夏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