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如購買時間較短、行駛里程較少,可酌情支援車輛貶值損失!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原則上不應支援貶值損失,但如受損車輛為購買時間尚短的新車、行駛里程較少,且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意見,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上路行駛存在安全隱患,存在貶值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援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如購買時間較短、行駛里程較少,可酌情支援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如購買時間較短、行駛里程較少,可酌情支援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如購買時間較短、行駛里程較少,可酌情支援車輛貶值損失!

陳某伶與吳某輝、藺某超、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14時45分

,在北京市朝陽區天力街東三環輔路至廣和裡中街段富力廣場地下車庫,吳某輝駕駛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出車位時,後座乘客王某熙將車檔位掛到前進擋導致車輛由東向西竄出車位,案外人果某梅將車輛由北向南停放,陳某伶將車輛由東向西停放,案外人劉某明車輛由東向西停放,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輝負事故全部責任。

吳某輝駕駛的小型客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保額1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發在保險期間。

陳某伶所有的車輛系其於

2019年11月16日以56萬元購買

,於2019年11月22日註冊登記在陳某伶名下,

事發時行駛里程約4000公里

事故造成車輛左後尾部受損,進行了舉升門殼、左尾燈、後保險槓等配件更換,行李箱蓋、後保險槓等部位噴漆,後圍整形修復等修理,修理費合計52409元,已經保險公司理賠。

對於案涉車輛的貶值損失,經北京鼎盛紀元機動車鑑定評估有限公司鑑定,鑑定意見為:案涉車輛車體受損較嚴重,導致架構變形,後圍板等部位無法恢復原狀,其中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上路行駛存在安全隱患,存在貶值損失,以2020年6月3日為基準日的車輛貶值損失為69204。36元。

陳某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69204。36元、鑑定費1600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原則上不應支援貶值損失,但考慮事發時陳某伶車輛為購買時間尚短的新車,行駛里程較少,且部分受損部位無法恢復原狀,存在安全隱患,一審法院酌情支援其貶值損失。吳某輝、藺某超、保險公司對陳某伶自行委託的鑑定結論持異議,經一審法院釋明後不申請重新鑑定,一審法院採納陳某伶所供鑑定結論,結合車輛部分受損配件已經換新維修,損失已得到絕大部分彌補之事實,一審法院酌情支援陳某伶車輛貶值損失35000元。陳某伶為確認貶值損失進行鑑定所發生的鑑定費1600元,系確認損失價值所需,一審法院支援。吳某輝負事故全部責任,案涉車輛雖在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但保險公司就間接損失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提交了相應證據,陳某伶本案訴訟請求系因車輛損壞造成的間接損失,故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相應賠償責任由事故責任者吳某輝承擔,藺某超作為車主對損害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故作出(2020)京0105民初65072號民事判決:吳某輝給付陳某伶車輛貶值費35000元、鑑定費16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吳某輝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陳某伶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1、一審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本案陳某伶車輛受損部位主要是左後尾部舉升門殼、左尾燈和後保險槓,且受損並不嚴重,本身就不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而透過零配件的全部更換,受損部位已不存在,安全隱患也已全部消除,故一審認定受損部位無法恢復原狀且存在安全隱患,沒有事實根據。

二、一審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根據該規定,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財產損失賠償範圍主要限於上述幾種必要的、典型的損失型別,而不包括機動車貶值損失在內,故陳某伶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以自由裁量的方式突破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覆》對不支援機動車貶值損失的原因進行了說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援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一審在客觀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支援陳某伶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不僅加重了吳某輝的實際負擔,而且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行為自由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其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二項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進行了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下列情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一)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裁量的;(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從幾種法定情形中選擇其一進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範圍、幅度內進行裁量的;(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需要對法律精神、規則或者條文進行闡釋的;(四)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需要對證據規則進行闡釋或者對案件涉及的爭議事實進行裁量認定的;(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其他情形。”

本案並不滿足上述規定中自由裁量的任一條件,一審自由裁量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最後,2020年7月,為統一法律適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對人民法院類案檢索提出明確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民申2903號民事裁定、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民申709號民事裁定、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7民申36號民事裁定等生效判例均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持相同意見即不予支援,因此,一審支援陳某伶的訴訟請求明顯與上述判例衝突,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統一法律適用的規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1、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後,經過專業維修後外觀恢復並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控性等效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後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

車輛貶值損失的實現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應當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援,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

本案中,陳某伶的車輛購買半年左右,事發時行使里程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導致後圍板等重要部位受損。對於陳某伶提供的鑑定結論書,吳某輝上訴主張因其屬於陳某伶自行委託鑑定,故不應予以採信。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並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據此,本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鑑定報告書內容、車輛購買年限、行駛里程和受損程度及部位等因素,判決部分支援陳某伶的車輛貶值損失請求,並無不當。

故作出(2021)京03民終615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作出後,吳某輝不服,申請再審。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根據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吳某輝負事故全部責任。吳某輝所駕駛的車輛雖在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但保險公司就間接損失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並提交了相應證據,陳某伶主張的系因車輛損壞造成的間接損失,故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相應賠償責任由吳某輝承擔。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原則上不應支援貶值損失,但本案中,陳某伶的車輛為購買時間尚短的新車,行駛里程較少,且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結論,其中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上路行駛存在安全隱患,存在貶值損失,原審法院據此酌情支援陳某伶主張的貶值損失,並無不當。

吳某輝對鑑定結論持異議,但未能舉證證明鑑定結論存在無效情形,經一審法院釋明後亦不申請重新鑑定,原審法院採納陳某伶所供鑑定結論,結合車輛部分受損配件已經換新維修,損失已得到絕大部分彌補之事實,酌情確定陳某伶車輛貶值損失數額,並無不當。

故作出(2021)京民申6719號民事裁定:駁回吳某輝的再審申請。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072號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6151號

再審: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6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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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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