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媽媽訂立遺囑財產只留給兒子,當事人:擔心兒子未來會離婚,保護遺產傳兒不傳媳

11月16日,據新聞晨報“021影片”報道,近日,46歲的趙女士走進中華遺囑庫上海第二服務中心,訂立了自己的遺囑。

46歲媽媽訂立遺囑財產只留給兒子,當事人:擔心兒子未來會離婚,保護遺產傳兒不傳媳

她表示,兒子現在在國外上學,之所以那麼早就立遺囑,是擔心現在年輕人婚姻變數大,不希望兒子未來如果離婚,自己給孩子的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

趙女士表示,自己的兒子正在國外上學,之所以那麼早就立遺囑,是擔心現在年輕人婚姻變數大,不希望兒子未來如果離婚,自己給孩子的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現在小年輕,閃婚閃離的,對於房產的繼承、分割,離婚的話是會被分掉一些的。”

她還說,“如果他們白頭偕老,這些財產肯定都是夫妻二人的,將來他們有可能會再傳給我的孫輩。但是如果他們真的分開了,也希望能保住自己的財產。”

趙女士稱自己就是很樸素的想法,就是擔心兒子未來婚姻變數大,所以提早準備好了。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透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是有權將只遺產給兒子繼承的,被繼承人可以訂立遺囑,明確遺囑只由兒子繼承,而兒媳不繼承。

《民法典》第1133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提示:有效的遺囑需三個條件:1。立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才有效。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新聞晨報“021影片”、印臺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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