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山姆”VS“假山姆”,傻傻分不清楚?

近年來,高階會員制商店受到越來越多年輕人的青睞。

舒適的環境、齊全的種類、周到的服務以及愉悅的購物體驗成為當下休閒採購的首選其中,“山姆會員商店”就是熱門選擇。

“真山姆”VS“假山姆”,傻傻分不清楚?

但是,你們有沒有發現,在你身邊的“山姆會員商店”,可能不是沃爾瑪開的?

因“山姆”名稱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案件詳情

沃爾瑪公司成立於2003年,為外國法人獨資企業,在中國大陸共開設15家“山姆會員商店”,其中最早的深圳山姆會員商店1996年開業,後陸續在福州、北京、上海等地開設山姆會員商店,其中天津山姆會員商店成立於2016年。

“真山姆”VS“假山姆”,傻傻分不清楚?

“山姆會員商店”均採取相同的運營模式,由沃爾瑪公司作為股東設立公司,由該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分公司經營山姆會員商店。

多年來沃爾瑪公司透過入口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持續宣傳“山姆會員商店”,大量以“山姆”“地名+山姆”指代特定“山姆會員商店”。

“山姆會員商店”已被沃爾瑪美國母公司在中國註冊為商標。

“真山姆”VS“假山姆”,傻傻分不清楚?

山姆大叔商貿公司成立於2015年,經營冷凍肉、水產品批發兼零售等。

山姆進出口公司成立於2015年,經營範圍為貨物及技術進出口等。

達倫多公司成立於2015年,經營範圍為貨物及技術進出口,場地租賃等。

2016年,達倫多公司與山姆進出口公司簽訂了《“達倫多”天津(武清)跨境商品直購體驗中心服務協議》,約定達倫多公司開發的電子商務平臺、商場為山姆進出口公司提供網際網路資訊釋出、商業推廣。

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線上下的體驗店及線上推廣平臺中突出使用“山姆”“天津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跨境商品”宣傳其銷售的產品。

沃爾瑪公司起訴山姆大叔商貿公司山姆進出口公司、達倫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

在沃爾瑪公司的長期使用、推廣宣傳的情況下,“山姆”已經與沃爾瑪公司投資運營的山姆會員商店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務之間建立特定聯絡,構成在商品零售服務上的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

對於商標法已作出規定的,原則上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做擴充套件保護。但在立法政策允許的特定範圍內,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具體案情,仍可以從制止不正當競爭角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補充保護。

山姆大叔商貿公司、山姆進出口公司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不當使用“山姆”字樣標識,易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隨後,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判決

三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線上、線下平臺中使用沃爾瑪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山姆”。

三被告共同賠償沃爾瑪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以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4萬元。

三被告在《今晚報》上刊登侵權宣告以消除影響。

駁回沃爾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

對於已成為註冊商標的標識能否透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問題,理論界、司法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

本案中沃爾瑪公司在“山姆會員商店”已被註冊為商標的情況下,其不選擇商標法保護,而是主張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尋求保護。

生效判決對該爭議焦點展開充分論述,指出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系專門法和特別法的關係,通常知識產品專門法已經保護的領域,一般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再給予其重合保護。但對於已為註冊商標的標識權利人只通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時,在立法政策允許的特定範圍內,人民法院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具體案情,特別是在權利人未尋求商標法保護或適用商標法不能充分完整地保護其權益時,相關權利人選擇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進行保護,人民法院應從制止不正當競爭角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補充保護。

該判決對於已經成為註冊商標的標識能否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問題作出有益探索,為類似案件裁判提供指引。

版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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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雪蓮律師、合夥人、專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