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男子為什麼喜歡在床上幹這事?古代男子為什麼喜歡在床上幹這事

幾乎世界上所有的道德規範都接受婚姻性交,即使所有其它種類的性行為都受到禁止。在很多事例中,性交不僅是一種特權也是一種施加於夫妻雙方的義務。

在猶太教和天主教教規中,婚姻性交主要是因為可以帶來生育而被接受的,在世界其它地方,生育也被認為是婚姻或婚姻性交的主要功能。

但正如我們已經注意到的,今天更多的人認識到,婚姻中的性關係使夫妻間的感情處於良好狀態時,它也具有道德功能。由於這些原因,幾乎所有的宗教結婚必須在牧師主持的宗教儀式上加以隆重慶祝。

因此對大多數地方,對大多數人來說結婚就變成了一個宗教契約或宗教聖禮。在我們的文化中,最近則都以世俗的儀式或世俗對婚姻的控制加以替代。

但宗教或法律會對個體結婚和進行婚姻性交的權利有某些限制。各種宗教團體,無論是現在還是過去,都限制它們的神職人員結婚。那些接受宗教教規的人通常被要求完全沒有性行為,而且在很多團體中還要求宗教閹割。

俄羅斯斯考普特教會、埃及和衣索比亞的考普特教會認為閹割是一種基督教美德。有好幾條宗教教規,不僅包括俄羅斯的考普特教會還包括美國先鋒組織團體像新和諧教會,禁止它們所有的成員性交。甚至被認為是神聖的生育,在這些宗教教規中也被更高的忠誠所超越。

很多宗教團體仍然在婚姻性交中發現了不道德之處。這一點由一直堅稱所有的人“生下來就是邪惡有罪的”、並在一定條件下對夫妻關係有所限制可以加以證明。

在歐洲和美國曆史上的某些時候,例如,在四旬齋,復活節前的四十天內,聖誕節前的四十天,領聖餐前的三天,星期天,一星期內的兩天齋戒日(星期三和星期五),(尤其是在猶太和默罕默德法典中)例假的時候,例假前一個星期和例假後的一段時間,某段月相時期,有時在播種和收割時,從發現懷孕開始一直到分娩前四十天,都禁止夫妻間性交。

有些教規的限制是,每個陰曆月性交不準超過一星期。猶太和默罕默德法典對男性和女性間的任何性交都有嚴格的限制,並禁止有性交者參加任何宗教儀式,除非透過適當的儀式被淨化以後才可以。

在新英格蘭有段時期,在星期天性交被認為是一種罪,一個在星期天出生的孩子會被拒絕接受洗禮,因為在星期天出生會被錯誤地認為是在星期天懷孕的。

另一方面,有很多宗教團體讚美所有性行為的美和神聖的本質,並崇敬性象徵和性儀式。古代的梵語愛情書是神聖的文學。古雅典、古羅馬和印度禮拜中的神廟禮拜還有世界上很多地方的宗教儀式都承認婚姻和非婚性交的道德性。

希伯萊和天主教教規都強調妻子的義務,而較少強調丈夫的與自己法定婚姻伴侶性交的義務。有些教規中,不能性交的身體障礙,或是婚後拒絕性交,可能取消個體婚的權利,或可能導致已有婚約的婚姻解體,所以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的歐洲,妻子要求法律解除婚姻的一個最好的理由,就是證明她的丈夫從婚禮開始就因為身體障礙而不能性交。

為了在法律上保持妻子是丈夫所有的財產這一古老概念,強調的重點是一旦丈夫想要性交,妻子就必須接受,這是她的義務;但逐漸地,妻子開始分享丈夫的特權,當丈夫拒絕與妻子性交時,妻子可以獲得宗教或法律的賠償。

在英國和美國法律中,夫妻中任一方的這種拒絕都被認為是遺棄或殘酷,因此在很多州,這也是離婚的理由。夫妻中的一方拒絕有婚姻性交仍是天主教教規中要做懺悔的事情。

妻子原先在婚姻中的附屬地位反應了在英國和美國的法律中的傳統態度,女性一旦同意結婚,就表明她絕對同意接受任何情況下丈夫的性交要求,即使他是用極度的暴力來達到他的目的。

即使是在現在的美國刑法中,丈夫與妻子的性交永遠都不會被認為是強暴,不管有多少性交是違背了她的意願的,也不管他使用了怎樣的暴力;但幾乎在每個州,丈夫如果使用了不恰當的暴力,他可以因襲擊和毆打而被起訴;他還可能受到間接的懲罰,不是因為犯罪行為而是這種暴力關係可以被認為是離婚的原因。

性交頻率在很多時候是法庭再審的物件,包括最近美國法庭上的離婚案件,法官要考慮丈夫要求性交頻率的合理性。即使是接近每日一次的性交要求也會被法官裁決為是不合理的、殘酷的並是確保離婚的充分理由。這是又一個法律沒有考慮到這種性交的高頻率是多數人都保持的頻率的例子。

很少有人認識到,婚姻性交採用的性交方式也同樣服從於法律對非婚雙方進行性交所採用方式的限制。過去的教規規定性交姿勢,早期的天主教教規認為,使用了男性在上之外的姿勢都是要做懺悔的,在教會權威受到世俗行政的支援時,還會受到懲罰。猶太教則不懲罰各種性交姿勢的使用。

在大多數州,口交法正如適用於所有非婚異性間性交和同性性行為一樣,也被規定為適用於夫妻間口對生殖器接觸和肛門接觸。但很少有人,包括很少有律師意識到口交法可以延伸到已婚夫妻雙方。對口交處罰的嚴厲程度僅次於對謀殺、綁架和強姦的處罰。

有關口交法實施的情況,有一個案甚至是由於一個男子懇求他的妻子進行口交。在我們的個案中,有些人被宣判有罪,是因為夫妻有一方反對,或者其他人知道了在婚姻性活動中包含了口的活動或對肛門的接觸。

實際上根據口交法提起控訴的很少,但只要這些法仍然存在於書本上,就有可能被利用去得到各種各樣的強制執行,成為勒索的工具。有些州將虐待作為離婚的一個理由,虐待包括“人格侮辱”和“精神虐待”,因妻子或丈夫要求使用口的活動而離婚的案例並不少見。

【本文摘自《金賽學術自述》(黃忠晶等編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