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樓陽光房頂的一枚鞋印成了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前科累累、逃避偵查意識極強,監控沒有拍到其完整的行蹤軌跡,案發中心現場也沒有其痕跡……”面對一起重大入戶盜竊疑案,捕還是不捕?檢察官決定前往案發現場查詢線索。

2021年7月14日,家住臨平的孫先生(化名)報案稱家中名錶、寶石等多件貴重物品被盜,報失超過20萬元。公安機關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張某。

7月19日晚,張某被抓獲。其前往奢侈品回收店銷贓的行蹤軌跡和交易記錄被查實,部分贓物被追回。但張某拒不認罪。遺憾的是,小區監控兩次拍到揹著揹包的張某進出案發小區的畫面,但並未拍到其有無進入孫先生住宅。孫先生家中也未發現張某的指紋等痕跡。

8月17日,該案被移送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檢察官審查認為,張某進入孫先生家實施盜竊的客觀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多方補充偵查,但依然沒能找到突破口。

檢察官決定與公安民警一同前往案發現場,對孫先生家裡裡外外進行了仔細勘察,終於在陽光房玻璃頂上找到一枚殘缺的鞋印。

“這裡可是27層,一般人爬不上玻璃頂,太可疑了。”一行人擴大勘察範圍,又在消防樓道發現同樣的鞋印,在30層樓頂窗戶外找到踩踏痕跡。

這枚鞋印是誰留下的?檢察官當即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多方證據,查到鞋印來自一雙品牌男士皮鞋;而張某恰好於2020年3月購買過同款黑色皮鞋。檢察官發現,這雙鞋還曾出現在張某涉嫌的另一起盜竊案中,鞋印紋路一致,扣押後已於2020年4月發還給張某的父親。

可監控畫面中,揹著揹包的張某明明穿著白色球鞋,這又是怎麼回事?透過深入調查,檢察官與民警將在案證據“拼圖”後,還原出了張某的作案手法。

原來,逃避偵查意識極強的張某先穿著白色球鞋進入小區,後換上黑色皮鞋翻窗進入消防樓道,步行至30層頂樓後再向下攀爬至27層,透過陽光房窗戶翻入孫先生家中實施盜竊;得手後走消防樓道下樓,並換回白色球鞋,隨後駕車前往某奢侈品回收店進行銷贓。

2021年8月24日,張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經查,2021年6月22日、7月14日,張某透過上述方式兩次進入被害人家中,竊得名牌手錶、珠寶首飾等物品。經認定,涉案財物共計價值29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情節特別嚴重,且繫累犯,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2022年4月25日,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提起公訴。

2022年6月21日,該案在臨平區法院開庭審理。庭上,張某僅承認部分犯罪事實,對檢察官提出的其中一項指控的贓物來源虛構事實、張冠李戴,進行“幽靈抗辯”。檢察官早有準備,巧妙追問相關細節,張某隻得不斷以謊圓謊。檢察官又出示了相關證人證言和銷贓記錄、現場鞋印等客觀證據,大量充分的證據當庭戳穿了張某的所有謊言。

2022年7月22日,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