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三次不在工位被認定曠工遭辭退

本文轉自:勞動報

超三次不在工位被認定曠工遭辭退

法院:公司違法解約 判賠11。6萬

■事件回顧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審結一起案件:公司以不在工位為由辭退員工被判賠11。6萬。劉某入職某公司一年多後,被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為未經批准曠工超過3日。劉某因不服仲裁結果,將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公司在庭審中提交了多段顯示劉某未在工位的影片,公司認為,劉某全年累計曠工已超3日,且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擅自離崗系脫崗,脫崗1小時以上視為曠工。劉某指出,證據影片中自己均進行正常考勤、超額完成工作。

法院審理認為,員工工作時難免與同事進行溝通,不能因未在工位就認定為脫崗。被告公司未能證明安排劉某工作時其不在崗,或因劉某不在崗未完成工作,也未與劉某進行脫崗曠工時長的核實或確認,公司亦未證明其曾就脫崗情況對劉某進行過提醒或警示。最終,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11。6萬餘元。

■網友聲音

對於此事件,網友們紛紛留言,給出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有網友對於該公司的做法表示不理解,認為員工是人而非機器人,每時每刻都要在工位上的要求不合理。有網友表示:“這意思是上班時間去個廁所都得提心吊膽了?”還有網友留言道:“我找經理簽字的時候也經常沒人在,能把我們經理辭退了不?”

也有網友表示,雖然該公司此舉非常不人性化,抓考勤的程度“太過了”,並且以此為由辭退該員工屬於違法行為,但是賠償數額如此之大,應當謹慎適當。“畢竟,公司也有生存的壓力!”

■專家解讀

勞動法律師指出,本案中該公司以員工多次工作時間不在崗的影片為依據將其辭退,程式不合理,而公司辭退員工,需經過合理合規的程式。首先,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這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其次,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另外,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最後,公司應履行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的程式。

關於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員工賠償或補償的計算年限和計算方式問題,律師指出,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1。若公司是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則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2。若公司確實是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3。若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按照每工作一年補償1個月工資,若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則沒有經濟補償金;4。若未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整理 朱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