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原告:陳某
被告:王某
2020年8月,原告陳某發現一名匿名使用者,在大眾點評軟體裡自己培訓學校的頁面下“精彩評價”欄目釋出內容為“有好老師,就有X老師!一個不愛學生的老師:教語文的陳某。嚴厲不嚴厲,都沒關係,但是心裡不愛孩子,就會在日常無所遁形;作為一個小學老師,不關心不愛護孩子,只是把功課教好,不算好老師!而又忽視孩子們的心理健康,武斷判斷且帶帽子戴有色眼鏡,說話刻薄,就連師德都不配!”的評價,其內容對自己指名道姓,但並未說明留言的原由,此條評價的瀏覽量達到了193。
經查明,該留言來自於被告王某實名註冊的手機號,並且王某對此供認不諱。
陳某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名譽權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以網際網路平臺的留言功能舉例,雖然大家平時使用網路評論都比較隨性,表達也相對自由,但是這不意味著可以胡亂捏造事實,傳播虛假資訊,言論自由必須以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利為限。
而判斷是否侵犯名譽權,需要綜合考量相關評論釋出的背景和內容、當事人主觀上侵權的惡意、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分、言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網路領域行為人正當行使言論自由和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
例如在本案中,被告透過其在大眾點評軟體註冊的賬號釋出有關與原告的言論,對其職業與人格都有一定的貶損性質,而且並無事實依據。
如何維護自己的名譽權?
首先,
可以依據《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其次,
可以根據《治安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幫助。
若對方的言辭影響惡劣
,造成了你身體與心理上的嚴重傷害,
更有可能觸犯《刑法》關於誹
謗罪的相關條例,可能面臨刑事處罰的嚴重後果!
法院判決:
1、被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其在大眾點評平臺頁面“精彩評價”欄目內的評價;
2、被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在大眾點評軟體頁面“精彩評價”欄目內用其涉案賬號連續十五日登載致歉內容,向原告陳曦賠禮道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被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損失5,000元。
備註:人物均為化名,來源公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