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常見犯罪量刑之尋釁滋事罪

陝西省常見犯罪量刑之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

1。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2)在國家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門前尋釁滋事,造成惡劣影響的;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